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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章程
释义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hemical Industrial Mechanism Pow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CCIMPT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一) 本协会是由化工生产、动力企业以及为化工生产提供机械动力技术、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 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 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面向基层,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推动我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18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国化工机械动力工作动态,提出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化工机械动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收集国内外化工机械动力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四)组织国内外化工机械动力技术的培训教育,提高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组织国内外化工机械动力技术交流,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合作。

(六)开展化工行业的机械动力统计工作。

(七)组织化工闲置设备调剂、设备维修市场规范化工作,开展化工设备防腐蚀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

(八)负责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等项工作的资质审查、管理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兴办协会网站。

(十一)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履行入会手续后为单位会员。从事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要在申请表格上加盖公章,个人会员要在申请表格上签名);

(二)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本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三)理事会每年一次听取秘书处发展会员情况的报告,并予以审议确认。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协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专题咨询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协会声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首页:--协会简介--协会章程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7月10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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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