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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责任聚合
释义

介绍

所谓责任聚合,亦称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特点

1.同一法律事实侵害了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保护的对象。例如,故意杀人的行为,既侵害了民法所保护的受害人的生命权,也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再如,环境污染行为既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也侵害了行政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反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定的义务,符合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许多违法行为,都不仅仅是单纯地违反了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义务,而是触犯了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定,所以,中国各单行法规再“法律责任”章中大都规定:违法行政法,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实际上就确认了同一行为产生多种性质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3.不同法律部门的责任是同时并存的,但在实现时民事责任应当优先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确立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体现了对公民权益的优先保护,因为行政责任毕竟是对国家的责任,而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赔偿,如果因为先行承担行政责任而导致行为人无力支付民事赔偿,将对受害人导致重大损害,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产生原因

一是同一非法行为产生后,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例如侵害名誉权,导致损害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聚合。二是因为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仅造成了一个损害后果。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一个因素,是民事责任构成的前提。由于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因而它应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而此种形式的适用是以损害的确定为前提的。损害赔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损害民事责任的根本功能就在于提供救济。有多个损害就有多个责任,产生责任聚合。而通过一种责任对多个损害进行补救,则不能完全对当事人提供救济。损害是决定责任和救济的根本要素,是给予受害人一个或数个救济,不在于加害人是实施了一个或多个行为,而在于受害人遭受了一个或多个损害。一个行为造成一个损害后果,给予其一个法律上的救济,可以能够或基本能够对其受到损害的权益提供补救。而如果受害人遭受了多种损害,给予其多个救济,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救济。于前者应当产生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而于后者则需要责任之聚合。

表现形态

从民事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的聚合来看,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从理论上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是不冲突的,因为某种不法行为尽管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因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故应承担行政责任。例如,非法拦截车辆致他人损害,也严重阻碍了交通,行为人既应当赔偿他人损失,也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问题在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承担行政罚款责任,对此学者存在不同看法。我认为虽然民事赔偿不能替代行政罚款,但毕竟这两种责任在后果上具有相似性,都是给行为人实施财产上的制裁。就行为人同一行为实施这两种性质相同的责任,是否存在行为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我认为,在做出民事赔偿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或免除其行政罚款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大都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同时构成了刑事犯罪,从而产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但这种聚合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办法一揽子解决责任问题,而不允许受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此种做法值得商榷。民事案件应当独立于刑事案件,而不应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来解决,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两种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主体也不同。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中,则由受害人或其家属针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完全采取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通常没有提起民事赔偿的具体要求,往往由法官来代替当事人具体决定。而这种法官代替当事人决定诉讼请求,未必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且这种直接损失也是有限制的,并不贯彻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尤其对于精神损害并不赔偿。而在民事诉讼中,则奉行全面赔偿原则,因此,民事赔偿对受害人是非常有利的。

三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聚合。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三个法律部门的规定,并应当分别承担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此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适用于证券、公司等领域的严重的恶性违法行为,如证券欺诈行为,责任人既要赔偿股民损失,又要承担罚没非法所得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内部责任聚合

所谓民事责任内部的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从请求权角度,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项请求权并存的现象。这种聚合只是民事责任内部的聚合,不涉及到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问题。其特征表现为:第一,责任聚合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多种民事义务,造成了多种损害后果,从而产生了多种责任形式。如果是多个行为分别产生的多个责任,则不构成责任聚合。例如,非法行为人实施某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多种损害结果,从而承担多种责任而并非承担多种形式的一种责任。

第二,责任聚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结果的多重性而产生的,这种聚合是指一个行为承担了多种责任后果,或行为人承担了多种责任形式。损害的单一性和复合性。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

第三,聚合只是一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而不是一个行为人对多个受害人的责任,或多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例如,出租人因未尽到修缮义务而致使房屋的瓦片掉落致承租人与前来拜访承租人的朋友遭受损害,这里无论承租人与其朋友针对出租人行使的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是分别的责任,而不属于责任的聚合。再如,甲与乙共谋对丙实施侵害将丙打伤,这里涉及的是共同侵权的问题,甲乙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非责任聚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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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