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
释义 |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成立于1987年4月,简称CCAL,本会是中国商业部门的财会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简介本会名称: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英文名称:CHINACOMMERCIAL ACCOUNTING INSTITUTE ,缩写:CCAI。 商业会计学会其职能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选名誉会长,决定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7)选举常务理事会;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0)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11)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现有会员:168人。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商业财会工作者,开展群众性财务会计的学术研究活动,丰富和发展我国会计理论,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业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实现商业财会现代化,提高商业财会工作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11号楼116室 业务范围(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商业财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制定商业财会学术研究的发展规划,推动和协调各会员积极从事财会学术研究活动,加强信息交流; (三)总结商业财会工作的实际经验,研究商业财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发展财会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 (四)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培训财会人员,提高商业财会专业知识水平; (五)开展商业财会咨询服务工作,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编写商业财会方面的专业书籍、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报告会、讨论会,开展学术交流传播活动; (七)加强与国内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间商业财会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组织介绍和研究国外财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学会章程总 则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商业会计学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ERCIAL ACCOUNTING INSTITUTE,缩写:CCAI。 本会是我国商业部门的财会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商业财会工作者,开展群众性财务会计的学术研究活动,丰富和发展我国会计理论,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业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实现商业财会现代化,提高商业财会工作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11号楼1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商业财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制订商业财会学术研究的发展规划,推动和协调各会员积极从事财会学术研究活动,加强信息交流; (三)总结商业财会工作的实际经验,研究商业财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发展财会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 (四)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培训财会人员,提高商业财会专业知识水平; (五)开展商业财会咨询服务工作,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编写商业财会方面的专业书籍、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报告会、讨论会,开展学术交流传播活动; (七)加强与国内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间商业财会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组织介绍和研究国外财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会 员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的,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会计学会,商业企业的财会机构,高等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会计系; (五)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的,必须具有中、高级会计职称,在商业财会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 通过;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评审通过,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学术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在理事中推选和聘请若干人为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拟定长短期学术研究规划,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4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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