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
释义 |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确立武汉理工大学的制度基础,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序言 武汉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大学。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以建成“整体水平国内一流,部分学科水平国际一流”的多科性、开放式、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为发展目标,确立“以人为本、求是创新、强化特色、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致力于培养创新人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积极服务社会,努力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英文名为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由国家设立;学校网址为:略。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依法在国(境)内外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进步,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教育与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 第三章 教学和科研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及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依此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逐步建立、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教育教学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教育教学主渠道,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日常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德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践,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手段,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建立和完善学科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加强基础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原始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科技进步,引领行业发展。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与人员配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保密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在校内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或经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代表教职工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校区设立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就属地事务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校设立董事会和校友会,加强同社会各界和校友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公共实验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技术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及校内群众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学校的二级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实验室和教学中心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与授权,设置内部教学、科研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行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以及行使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议程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学科)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部、所、实验室和教学中心等教学、研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 学校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该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严谨治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教师应该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做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能力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校规则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活动;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取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热爱学习、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学校也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及其经营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 校训 校旗 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英文字母 “WUT”(“武汉理工大学”英文缩写)图案组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追求卓越。 第六十六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5月27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会通过,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会通过后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会同意后进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标校徽校旗附件1:校标图案及比例武汉理工大学校标 该方案以武汉理工大学的英文缩写“WUT”为基础,以动感的形式构成流畅的图形,形态和色彩组合上既有时代特征,又不乏理性与文化内涵。图案以流畅的线条和形体,形象地构成了“武汉理工大学”的英文缩写“WUT”, 同时还呈现出汉字“山”的草书形式,具有流动、飘洒的“水”的表征。标志以旋转、交融、发散和飞扬的形体,动感、紧凑的造型反映了武汉理工大学“以人为本、求是创新、强化特色、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体现了全校师生员工在新的机遇与挑战面前的高昂、积极、饱满的精神风貌。 附件2:徽章规格及种类附件3:校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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