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集成电路企业 |
释义 |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简介为了鼓励集成电路行业企业发展,我国对集成电路企业实行认定制度,通过认定后享有有关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条件有4项:1.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有效财务报表;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 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中止认定申请;已认定的也要撤销其认定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发文予以确定或否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有3项:1.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3.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认定程序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包括企业和产品),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享受进口芯片关税优惠的还需提供: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的优惠生产企业享受的优惠进口优惠: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速折旧: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再投资优惠:2010年底之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设计企业享受的优惠关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增值税:2010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1、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2007年8月14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一批适用集成电路(IC)鼓励企业名单,共94家IC制造、封测厂商,将适用租税、通关等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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