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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信用销售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
释义

为掌握国内信用销售的发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决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联系企业的范围

重点联系企业包括信用销售企业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两类。

信用销售企业是指直接开展信用销售的企业,要具备一定的信用销售经验和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各类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型、流通型企业。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具备为信用销售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基础和条件,能够保证信用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资信评估、信用咨询、商账管理、商业保理、信用支付中介、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类型的企业。

重点联系企业在当地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和影响力,在信用销售和信用中介服务方面有特色和代表性,有探索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积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联系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信用销售企业不超过20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超过10家。

二、重点联系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符合条件的信用销售企业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重点联系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类别遴选代表性强、典型性强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

各重点联系企业要填写《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反馈信用销售相关信息。各重点联系信用销售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报送一次《重点联系信用销售企业信息统计表》(附件2)和信用销售过程中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各重点联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重点联系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统计表》(附件3),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对信用服务行业的调查研究、规范管理工作。

三、为重点联系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建立信用销售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是推动信用销售的重要工作方法,有助于掌握了解信用销售成熟运作模式和有效解决方案,促进企业提高信用销售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为重点联系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联系企业在融资担保、信用保险等补贴政策上优先给予支持并在其他试点政策上给予倾斜;二是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的调查研究、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呼声,总结信用销售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帮助重点联系企业协调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和困难。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信息统计表以及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反馈;积极探索建立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出台相关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重点联系企业提供的信息只能用于统计分析、掌握情况,不得对外公布或擅自向第三方透露。

附件:

1、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重点联系信用销售企业信息统计表(略)

3、重点联系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统计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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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