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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内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释义

简介

内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组织和推动自治区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团法人,是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倡议,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处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本会系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本会具有全区性思想政治工作的社会团体联合会性质。接受自治区社团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章程

内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内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二条 内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组织和推动自治区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团法人,是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倡议,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处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本会系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建设、服务、交流的方针,遵循继承、借鉴、实践、创新的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着力研究全区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第五条 本会具有全区性思想政治工作的社会团体联合会性质。接受自治区社团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之路,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中央及有关部门反馈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组织全区各级政研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成果的交流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着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

第十条 引导全区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

第十一条 会同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区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全区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以内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名义表彰和奖励在政研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政研会和优秀政研会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政工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协同有关部门培训各级政工干部,努力提高政工干部的素质,切实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

第十三条 办好本会会刊《思想工作论坛》,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各类书籍与资料。

第十四条 加强同兄弟省市区和行业(系统)政研会的联系,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活动,学习借鉴思想政治工作的好经验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内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团体会员。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少量特约研究员。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但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核,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机构成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实施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按时交纳会费。

(二)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研究论文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订阅本会会刊,为本会开展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推选出的常务理事会讨论处理重大事务。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推选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监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审议会费的收支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由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的领导成员;

(三)制定本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一般变更;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六)按照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领导机构。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与内蒙古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合署办公,在常务副会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推选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违犯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构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团体会员交纳会费;财政拨款;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推动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向原主管领导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原主管领导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确定善后工作人选,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修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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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3: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