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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设立宁波大红鹰学院的通知
释义

教发函〔2008〕10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升格更名为宁波大红鹰学院的函》(浙政函〔2006〕11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设立宁波大红鹰学院,学校代码为:13001;同时撤消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大红鹰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宁波大红鹰学院章程》(见附件)。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浙江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宁波大红鹰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宁波大红鹰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宁波大红鹰学院;

学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院路,邮编315175。

第三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由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自愿投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区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坚持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道路,以内涵建设和发展为重点,不断培养办学特色,积极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地方性民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今后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当扩大在校生规模。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本科为主、专科为辅。

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二至三年。

学院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

学院的学科门类设置:坚持以信息技术及先进制造技术等工科为主,以社会、管理、人文等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学科为辅,多学科协调发展。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按国家规定,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颁发学位证书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院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学院开办资金:24139万元;出资者: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目前累计投资:70078万元。

第十一条 学院从事的教育教学业务范围: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长通过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董事会推选产生,以后由理事会推荐、董事会批准。理事由理事长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理事会在讨论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学院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院长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院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其人选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或理事会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党委。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的建设,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院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对学院办学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院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数额为89634万元,净资产数额为75127万元,固定资产为71100万元(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房屋)48438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及性质:

(一)宁波大红鹰教育集团累计投资70078万元;

(二)学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教学的滚动积累资金5049万元。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本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资产权。在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如有捐赠办学,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 学院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院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院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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