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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南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西南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学生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本协会接受成都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导和共青团西南民族大学委员会领导。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西南民族大学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提高西南民族大学青年学生的整体素质,为促进西南民族大学工作整体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

西南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西南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学生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本协会接受成都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导和共青团西南民族大学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西南民族大学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提高西南民族大学青年学生的整体素质,为促进西南民族大学工作整体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五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全体理事会由指导老师、会长、副会长、部长、副部长组成。

第七条 本章程所称常务理事会由指导老师、会长、副会长、部长组成。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义务范围主要为:

(一) 改善校园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校园文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西南民族大学志愿工作发展的需要,推动西南民族大学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志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 为城镇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西南民族大学各级、各类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七) 培训青年志愿者。

(八) 开展与其他地区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注册会员和常任会员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报名表;

(三) 经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全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三) 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 可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报告工作;

(五) 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全体理事会批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体理事会或会长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开一次,必要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审议全体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团委审查并经指导老师批准同意后方可。

第十九条 全体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全体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体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全体理事会每月召开二次会议;时间由会长决定,但应与指导老师商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推迟或取消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决定,但须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指导老师、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考核和选拔常任会员的权利;

(四) 签发荣誉和批评意见;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指导老师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和指导协会日常工作;

(2) 监督和审核会长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 对会长的工作提出建议;

(4) 对协会的重大决定最后决定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助;

(二) 团委资助;

(三)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和指导老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校团委审查同意,并报指导老师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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