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柳州市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柳州市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是由全市汽车、摩托车及汽车汽配行业的生产企业(集团)、经销商、配件销售、装饰企业、维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等企业和法律单位、金融单位、新闻单位、科研、教学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柳州市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为促进全市机动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协会竭力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为汽车用户、消费者服务,充分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意愿与要求,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机动车流通行业正当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柳州市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Liuzhou automobil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缩写LAC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流通企业、装饰企业、维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法律单位、金融单位、新闻单位、相关社团以及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行业组织;是自律性、非营利性、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为促进全市机动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柳州市商务委员会、柳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柳州市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9楼9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机动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实施机动车流通领域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三)组织会员单位对我市发展机动车工业与汽车市场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四)组织、举办车展、汽配产品交易会,组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开发机动车相关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五)为企业提供代办机动车证照年审、年检、评估、维修保养、代办各类保险等一系列优质服务; (六)组织专业技术和人才培训,开展人才、技术交流、举办行业技术竞赛。开展行业经纪人资质培训、评比、行业先进典型、优秀企业、诚信企业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出国考察、自驾车游、企业沙龙联谊会等活动; (八)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好企业法律维权、咨询服务,做好企业互助资金服务; (九)创办行业刊物,提供企业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的咨询服务;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流通企业、装饰企业、维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教学单位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机动车工业与汽车市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交纳会员费; (四)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常务理事人数不能全部到齐的情况下,可以按实际到会的人员中以多数人的表决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柳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柳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和柳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柳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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