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绿化条例 |
释义 | 制定的历史1997年3月1日广州市制定并正式施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至今已有十多年。旧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力推动了广州市绿化工作的发展,但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必须根据广州市的实际和发展变化了情况制定新的绿化条例。 主要内容《广州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25%。《条例》明确要求: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建造天台花园,面积不少于天面面积的50%。居民住宅楼等其他建筑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条例》还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条例》还要求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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