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湄公河委员会 |
释义 | § 名称 湄公河委员会 § 相关解说 湄公河委员会(mekong river commission, 简称mrc) 1995年4月,湄公河下游泰国、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四国在泰国清莱签署了《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承认“湄公河流域和相关的自然资源及环境,是沿岸所有国家争取经济和社会富足以及提高本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具有巨大价值的自然资产。”四个国家决定在湄公河流域开发和管理的一切领域,包括河流资源、河上航运、洪水控制、渔业、农业、发电及环境保护等所有可能产生跨越国界影响的领域进行合作。 依照协定建立的新湄公河委员会(mekong rivercommission),取代了原来的湄公河临委会。新湄公河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远超出了湄公河临委会,并不限于调查和协调湄公河下游水资源的综合开发,而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思想,强调对整个湄公河的水和相关资源以及全流域的综合开发制定计划并实施管理。新湄公河委员会由三个常设机构组成:即理事会、联合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一名级别不低于司长级官员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秘书处负责为联合委员会和理事会提供技术和行政服务,其工作在首席执行官(CEO)的领导下进行,而首席执行官的任免则由理事会决定。湄公河委员会各成员国还成立了本国负该国的湄公河开发和协调任务。新湄公河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就邀请上游的两个国家中国和缅甸加入该组织,并于1996年开始与两国定期举行对话会,迄今已举行过6次对话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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