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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释义

发文单位:广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桂政办[1987]124号

发布日期:1987-9-17

执行日期:1987-9-17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

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带来了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这不但对教育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而且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不失时机地将这一改革推向新的阶段,为促进各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切实努力。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划分县、乡两级的职责权限,扩大乡(镇)一级管理学校的职责,是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根据这一重点,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提出自治区的贯彻意见或实施细则;制订本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师资培养(培训)规划,下达普通(成人)高师、中师招生计划,下达中小学招生的指导性计划;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和普及义务教育的合格标准以及办学质量的评估办法,检查各地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情况;部署、指导全区中小学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组织编写或审定有关补充教材、乡土教材和有关资料;制订筹措教育经费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扶持“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基础教育;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直接管理直属学校。

区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所属县、区的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规划;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对普及义务教育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中小学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检查;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人事管理,培训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和教师,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安排本市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直接管理所属中小学、幼儿园。

地区行署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所属县(市)的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对普及义务教育的县(市)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县(市)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检查、指导各县(市)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培训初中领导和教师,对各县(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各县(市)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的安排使用;协调各县职业中学的计划、招生、专业设置;直接管理地区直属学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上级有关基础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设点;实施中小学、职业中学招生计划和师资培训计划;检查、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培训提高小学领导和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各乡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的教学业务,并对这些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教育事业规划和财力情况安排教育事业费预算,确定乡(镇)教育包干费基数,并对乡(镇)的教育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直接管理直属学校。

区辖市的城区,参照县(市)的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办好本辖区的教育工作,并直接管理直属学校。

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办事机构,制订并实施本乡(镇)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划;对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设点问题向上级提出建议;组织学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组织征收本乡(镇)的教育费附加,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的规定,落实民办教师的报酬,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各村小学进行教学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组织教师进行教研活动和在职进修;协助县管理教师队伍;直接管理直属学校。

村公所或村民委员会,依靠学校领导和教师,动员和组织本村群众办好学校;动员适龄儿童入学;修建本村校舍,管好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权益;经常了解学校情况,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协助乡(镇)管理好学校。

三、分级管理的具体权限

(一)学校管理

高(初)中、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和示范(实验)性的中小学、幼儿园、由县直接管理。

初中、初级农(职)业中学、乡(镇)中心小学、学区中心校,由乡(镇)直接管理。

联办初中由乡和村共同管理,以乡为主。

完全小学、教学点、幼儿园(班),由村直接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归办学单位管理。

(二)人事管理

学校领导的任免: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由县政府任免,这些学校的副校长和乡(镇)中心小学(示范幼儿园)正副校(园)长由县教育局任免,其中,乡(镇)直接管理的学校领导人选,由乡(镇)推荐,县教育局考核任免。完全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负责人),由村公所或村委推荐,乡(镇)政府考核任免,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由各地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教师队伍的管理:教师队伍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学校教职工的定编工作,公办教师县内范围的调动,自然减员的补充,民办教师的辞退,教师的晋级和记大过以上的处分,由县按照上级有关政策作出决定。民办教师在本乡(镇)内的调动,教师的表扬及记过处分,临时代课教师的聘任,由乡(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其中,临时代课教师的聘任和地教师的记过处分,要报县备案。

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人事管理,由办学单位负责。

(三)经费管理

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以县(市)当年安排的预算对乡(镇)实行包干。今后国家增加的教育事业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补助危房修缮和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教育经费的筹集办法。国家和地方的基础教育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校舍修建规划,教师的奖励工资,由市、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集资助学,欢迎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的个体情况,制定集资办学的办法。

教育包干经费的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地方、群众筹集的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校舍的修建,由乡(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县直属学校的经费,由县直接安排。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力合作,加强对教育经费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企事业单位的办学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学单位筹集和管理。

(四)业务管理

教育方针、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改革的规划,教育质量的评估,中小学的招生办法,中小学的教研工作和师资培训,由自治区、市(地)、县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中,小学的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小学师资的在职提高,由乡(镇)负责落实。

企事业单位办的学校,其教学业务和学校行政管理的指导工作,由当地教育部门予以协助。师资培训列入当地的工作计划。

四、分级管理的管理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机构。

各地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督导室,负责对本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乡(镇)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人员由乡政府、企业、学校负责人及财税人员兼职组成。由乡(镇)政府一名负责人任主任,由原来的乡(镇)教育辅导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村成立办学领导小组,由村党支书或村公所(委)主任任组长,吸收学校领导、群众代表参加,协助村公所(委)开展工作。

企事业单位,是否成立专门的职能机构或设专人,协助本单位领导管好学校,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与可能决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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