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北海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2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发〔2011〕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资料提交、用地审批程序、法律责任、附则5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项目用地的管理,规范用地手续办理程序,促进我市教育项目协调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教育用地供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教育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从事教育活动的国有建设土地。 第四条 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教育用地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教育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拟组织供应的教育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第二章 资料提交第六条 教育项目业主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办教育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认定意见。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及设计条件。 第七条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用地(划拨)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界限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情况,审定核发),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宗地图(由申请人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出具); (六)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已经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用地审批程序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当依法对教育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申请或供地计划及城市规划,拟定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还须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用地单位交清费用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供地程序: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去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告期内若只有一个申请人申请用地的,则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地,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则必须以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用地; (六)用地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印花税等;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由协议出让方式转为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程序: (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二)挂牌成交后,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挂牌出让结果; (五)竞得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教育项目供地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方案依法建设。 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途、变更土地性质。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立即纠正,由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供地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属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免交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对教育项目用地、供地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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