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株洲市泉州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株洲市泉州商会经主管部门株洲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市民政局批准,于2006年11月29日成立。按照商会章程,将为泉州籍来株洲经商、办厂、投资创业的人士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同时大力开展经贸交流与合作,做好招商引资,为株洲泉州两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商会的宗旨:团结在株洲的泉州籍企业家和各界人士,发扬闽南人"爱拼才会赢"的传统创业精神;推动株洲泉州两地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建设发展;为在株洲的泉州和闽籍企业家及各界人士提供维护权益、沟通社会、共创商机的坚实组织载体。

商会的定位:服务会员、联谊乡亲、增进往来、优势互补、促进联合、维护权益。

商会的工作服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与株洲泉州两地组织的各项技术交流、商品展销、研发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争创一流品牌。

3、努力帮助、协调解决会员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倡文明经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弘扬"团结、发展、诚信、奉献"的商会精神。鼓励会员为株泉两地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商会的组织机构: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聘请省市领导和各界知名人士任商会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商会的常设机构有办公室(行政部)、经济联络部、宣传教育部、会员发展部、法律咨询部、财务部。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株洲市泉州商会。英文译名Zhuzhou 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ZQCC。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株洲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经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审核同意,株洲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为泉州籍来株洲兴办实体的投资者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同时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为策略中部地区崛起的大开放战略,促进株洲经济发展、构建和谐株洲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株洲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会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天伦商务酒店21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并充分运用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业发展的特点及规律,促进泉州籍各界人士所属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在株洲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及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适时组织会员外出学习和考察。

(三)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泉州和株洲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包括产品展销、贸易),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组织重大开发项目决策论证、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等活动,举办工商税务理论和经营管理理论培训班和讲座,兴办与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商会章程相符合的各类经济实体,促进商会的发展。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倡导爱国、敬业、守法、诚信、勤俭的良好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会员思想道德素质。

(五)积极协调会员单位与当地党政机关的关系,为会员在当地投资、经商办企业开展服务,为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引导会员先富帮后富,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六)规范泉州籍在株洲非公有制企业的运作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竞争,做到合法经营。

(七)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弘扬"团结、发展、诚信、奉献"的商会精神,鼓励会员为两地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

(九)承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本会会员是由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株洲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和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一)凡在株洲地区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泉州籍人士的各类工商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经审查后为团体会员。

(二)凡在株洲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泉州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申请,经审批合格后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三)凡与株洲泉州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会员的入会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株洲经商、办企业的各界泉州籍人士及其所办企业;

3、在株洲有较大影响的闽籍人士及其所办企业;

4、能热心支持本团体各项活动的开展;能定期交纳会费以及提供人力、财力和物质等方面支持的单位或个人。

(二)名誉会长授予条件;凡对本会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泉州籍、闽籍知名人士、侨胞,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和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株洲市泉州商会名誉会长。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程序:凡泉州籍、闽籍在株洲依法创办的各类企业、申请加入株洲市泉州商会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本团体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复印件(或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批准件),团体章程以及领导成员组成名单,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即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2)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统一发给会员证。

(三)名誉会长授予程序;

名誉会长须经五位以上(含五位)执行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或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即授予并发给名誉会长证书。荣誉会长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到会人员同意方能授予。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有权追回该会员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届执行委员会和罢免执行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聘任荣誉会长;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

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株洲市民政局审批、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包括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举荐名誉会长;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执行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人数不得超过执行委员人数的1/3。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项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株洲经商、办企业及工作的泉州籍、闽籍各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对本会贡献较大,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社会威望。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也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按规定报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四)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委托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对会长负责。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管理商会资产和商会资产的经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会员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资助或奖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挂靠本会的企事业单位上交的管理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开支,须在执行委员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民政局的财务审计后方可任职,并报告泉州市总商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五名以上会员提议,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株洲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株洲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株洲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株洲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0: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