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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
释义

三峡大学学生会成立于2000年,它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三峡大学学生会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一方面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一方面,积极营造安定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致力于为广大同学的成长和成材服务。

简介

三峡大学学生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设十个部门:秘书处、组织部、学习科技部、宣传部、自律维权部、文体部、外联部、网络新闻部、女生部、少数民族学生部。经过一届又一届的努力,学生会的各项制度日臻完善,各项设施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各个部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同学们提供了许多展示自我的平台,为了满足广大同学的需要,校学生会的各项建设正在逐步加强和壮大,校学生会也会永远向有志于学生服务的广大青年学生敞开怀抱。

章程

(三峡大学第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2002年12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是三峡大学全体大学生(本、专科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湖北省学生联合会。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才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具体利益。

2、倡导和组织全校同学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3、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4、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学校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5、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6、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三峡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监督和批评本会的工作,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问、意见、建议;有权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有权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争做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

4、尊重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校学代会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委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任务并监督其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三峡大学学生会。全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中期可进行卸职递补。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等组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组织部、自律会、学习科技部、生活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对外联络部、新闻部、网络部、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

第四章 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学生会提请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各院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是广大同学的公仆,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学生干部必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坚决地履行本会章程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学院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任职或免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部长及干事。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制度对学生干部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其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七条 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峡大学学籍的在读本科、专科学生;

(二)拥护学生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有关学生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

(七)申请辞职;

(八)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录 用

第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席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学生干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二条 部长及干事的录用,由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干部的录用,主席团可以授权各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竞聘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一)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的;

(二)曾被学生会开除的;

(三)尚未届满学生会处分期间的;

(四)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录用学生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第十六条 录用学生干部,应当发布竞聘公告。竞聘公告应当载明竞聘的职位、名额、竞聘资格条件、竞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竞聘需知事项。

招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学生竞聘。

第十七条 招录部门根据报名资格条件对竞聘申请进行审查。竞聘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录用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学生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 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竞聘资格复核、考察。

第二十条 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拟出录用人员名单,连同报名材料,提交组织部审查,并由组织部统一公示。

公示期满,由组织部统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录用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统一招录以后自行在学生会以外的人员中招用。中途未经批准擅自录用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学生干部在试用期内应当进行宣誓,誓词为“我志愿加入三峡大学学生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共青团团的指导,遵守学生会的章程,执行学生会的决议,严守学生会的纪律,刻苦学习,团结进取,求实创新,为服务于广大同学而奋斗不息!”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以其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分为学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学期末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年终考核,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价,最后进行互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结合基础考核结果评出等次。具体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试用期满合格,即任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同级学生干部,或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学生干部的最低服务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见附表);

(二)学生干部调任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和任职申请;

(三)学生干部被辞退的,由组织部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

(四)组织部应在接到辞职、任职申请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五)已经辞职或任职的,组织部应收回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秘书处重新发放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同时应发布免职通告或任职通告。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外部门或社团任职的,应当经过本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

(四)能够自觉维护学生会团结、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任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十四条 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部门为单位向组织部提交评优申请;

(二)组织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评优通知;

(三)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评优工作会议;

(四)每次评优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评优工作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为有效会议,讨论本部门人选,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表决较多通过者,通过部门推荐,上报组织部审核,自律部负责评优会议的监督工作;

(五)自接到推荐之日起,组织部应在五日个工作内向团委提交评优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是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惩 戒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浪费学生会资源;

(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七)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

(九)以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

(十)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撤职、开除。

第四十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学生干部违纪的,应当由组织部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组织部认为对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五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主席团批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与评优、推优。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记过,四个月;记大过,六个月;留职察看,七个月;撤职,九个月。法定假日计入处分期间。

第八章 培 训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应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组织部负责学生干部的统一培训,对学生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基本制度和礼仪常识培训。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情况,在统一培训外,自行安排专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 组织部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学生会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由组织部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学生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的依据之一。

干部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干部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干部述职大会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生干部述职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每学年下学期,学生会应举行干部述职大会,主席团及各部部长应就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向与会代表作客观、公正的述职。

干部述职大会的时间由组织部参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安排。

第七条 全体学生干部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

第八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二)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五)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九条 述职的结果,将作为对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组织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公布于二00七年五月的《三峡大学学生会干部述职暂行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综合素质、规范学生干部作风、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全体成员的考核依本制度,其他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指称学生会全体成员指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干事。

第三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当有助于培养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创新意识。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组织部应成立考核小组并就考核时间、范围及内容发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应召开干部考核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

(三)主席团的考核由组织部协助校团委实施;

(四)各部部长由组织部联合主席团实施;

(五)各部干事由组织部参考各部部长意见实施;

(六)其他社团干部的考核,参照此规定。

第七条 组织部每年应进行三次定期考核和四次以上日常考核,其中定期考核为两次学期末考核和一次年终考核,学期末考核以定期考核为基础考核。

学生干部的年终考核,分为民主测评和基础测评。

第八条 民主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先由团委对主席团工作进行评价,再由主席团对各部部长工作进行评价;

(二)部长对主席进行评价,部长之间进行相互评价;

(三)民主测评在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为40%。

第九条 基础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基础测评以日常考查为基础进行测算;

(二)组织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核算学生干部的基础分;

(三)基础测评在年终考核中所占权重为60%;

(四)除因本人申诉,各项基础分作为考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年终考核在每学年的夏季学期“五四”评优期间进行,并作为该学生干部年度综合素质的最终考评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每两到三个月进行一次,测算日常成绩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根据得分比例,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别为15%、20%。

第十三条 连续两次定期考核或不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作辞退处理;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考核完毕后,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所有学生干部均有权监督考核活动的进行。

第十六条 干部考核的时间由组织部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考核要求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同时不予发放聘书。

第十八条 基础测评应按下列内容实施:

(一) 思想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5、遵守并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公德、社会正义;

6.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风;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8.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礼貌。

(二) 工作能力:

1、熟悉本职工作,对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准确认识,能够开创工作新局面;

2、组织管理能力突出,讲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广泛采纳广大同学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针对同学们的实际需要和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负责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可行性建议;

4、识大体、顾大局,有协作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5、工作有全面详细的计划并及时、认真地总结。

(三) 工作作风:

1、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谦虚踏实,任劳任怨;

2、坚决地执行学校、团委及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

3、定期召开例会,并认真整理记录会议内容;

4、经常深入到同学们中调查研究,向团委上级主管部门及学生会反映同学们的动态和呼声,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重视上级布置的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6、准时认真地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经常向上级汇报心得体会和工作总结;

7.具有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风。

(四) 生活作风:

1、行为、举止、用语文明;

2、衣着整洁、朴素大方、讲究个人卫生;

3、生活方式积极健康,不参与赌博、传播不健康文化。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不酗酒;

4、心理健康,能正确对待学习、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5、低调做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杜绝等级意识和官僚作风。

第十九条 干部考核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慎重考虑其考核结果,触犯有关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的,将依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骗考核人员的;

(二)伪造考核材料,骗取考核分数的;

(三)打击报复,压制考核人员的;

(四)违反考核程序,或者隐瞒严重错误的;

(五)由制度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布于二00六年十月的《三峡大学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同时废止。

干部考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三峡大学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以下简称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全体成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考核制度第二条所指称学生会全体成员指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干事。

第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当有助于培养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创新意识。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组织部应成立考核小组并就考核时间、范围及内容发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应召开干部考核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

(三)主席团的考核由组织部协助校团委实施;

(四)各部部长由组织部联合主席团实施;

(五)各部干事由组织部参考各部部长意见实施;

(六)其他社团干部的考核,参照此规定。

第七条 干部考核份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分学期末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分基础测评和民主测评。

基础测评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实施依照本办法。

第八条 基础测评基础分为60分,依规定进行加分或者减分;两到三个月进行一次,测算得分并进行评价。

第九条 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条 干部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学生干部推优入党、五四评优等各项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优秀者给予内部表扬,学期末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分,连续两次定期或日常考核不合格将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一条 考核按比例比例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别为15%、20%。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相关规定申诉。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先由团委对主席团工作进行评价,再由主席团对各部部长工作进行评价;

(二)部长对主席进行评价,部长之间进行相互评价;

(三)民主测评在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为40%。

第十四条 基础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基础测评在年终考核中所占权重为60%;

(二)组织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核算学生干部的基础分;

(三)除因本人申诉,各项基础分作为考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行为人或部门成员10分/次:

(一)有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言行的;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等言行的;

(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三)违反宪法、法律的;

(四)道德品质恶劣,作风不正,违背组织原则,徇私舞弊的;

(五)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公德、违背社会正义的;

(六)对各种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敷衍了事,缺乏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风,独断专行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行为人或部门成员4分/次:

(一)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各种例会无故缺席、无故延后执行会议决议或不执行的;

(三)办公室值班人无故缺席者、不作值班记录、请他人代签者或替他人代签的;

(四)学生会干部之间发生争吵、辱骂、斗殴等不良行为的;

(五)学期末考试不及格的(4分/科)。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行为人或本部门成员3分/次:

(一) 对限时完成的工作无故拖延的;

(二)学校或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服从上级安排的;

(三)在工作中不能够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但又不宜给予处分的;

(四)抽查部长对干事的活动组织与考核情况时,考核不认真的;

(五)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未提交的;

(六)损坏和丢失学生会档案及财物的;

(七)发表不正当言论或实施不正当行为制造思想混乱、破坏团结的;

(八)不配合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或故意制造障碍的;

(九)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或包庇错误行为的;

(十)被其他同学举报、批评,经查实的;

(十一)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十二)蓄意诽谤、中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行为人或部门成员2分/次:

(一)限时完成的工作、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而未完成、提交或敷衍了事的;

(二)由于本人的原因请假的;

(三)各种例会,不带会议记录的;

(四)各部门应做好部门会议记录,不做的;

(五)工作中,未与下属联系或下属请假未上报的;

(六)抽查各干部会议情况记录时,而记录不清楚、敷衍了事的;

(七)各部应当每周召开例会而不召开的;

(八)办公室值班人员迟到、早退或未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的;

(九)办公室值班人员未做好卫生工作的;

(十)办公室值班人员未按要求做好办公室安全工作,关闭电源而离开的;

(十一)未经许可或未按要求随意动用、出借办公室财物的。

第十九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以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在考核项目内增加3分/次:

(一)一月内值班,各种例会全勤的;

(二)学期内各种文档及时上交的;

(三)完成本职工作后,主动请求协助完成其它工作的;

(四)向学生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五)积极向各种正规报刊杂志投稿并被采用的;

(六)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七)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

(八)敢于见义勇为,向不良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九)获得CET、计算机等正规资格证书的;

(十)学期末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其以上的;

(十一)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考察。

学生干部在干部培训及其他学习中的表现及学习成绩应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干部考核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慎重考虑其考核结果,触犯有关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的,将依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骗考核人员的;

(二)伪造考核材料,骗取考核分数的;

(三)打击报复,压制考核人员的;

(四)违反考核程序,或者隐瞒严重错误的;

(五)由制度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公布于二OO六年十月的《三峡大学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部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各部门的考核适用本制度,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部门考核应当有利于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部门考核应当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

第六条 部门考核应当有利于培养各部门创新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章 程 序

第七条 部门考核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组织部应成立考核小组,并就考核时间、范围及内容发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应召开干部考核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

(三)部门考核由组织部联合主席团考核。

第八条 部门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学期末考核和年终考核,其中定期考核应每月进行一次,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部门考核包括民主测评和基础测评两部分。

第十条 民主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先由主席团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评价;

(二)各部门之间进行相互评价;

(三)民主测评在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为40%。

第十一条 基础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基础测评以日常考察为基础进行测算;

(二)组织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核算各部门的基础分;

(三)基础测评在考核中所占权重为60%;

(四)除因本人申诉,各项基础分作为考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根据得分比例,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别为15%、20%。

第十三条 考核完毕后,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所有学生干部均有权监督考核活动的进行。

第十五条 干部考核的时间时间由组织部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考核要求予以确定。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部门10分/次:

(一)有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言行的;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等言行的;

(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三)违反宪法、法律的;

(四)道德品质恶劣,作风不正,违背组织原则,徇私舞弊的;

(五)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公德、违背社会正义的;

(六)对各种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敷衍塞责,缺乏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风,独断专行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部门4分/次:

(一)对限时完成的工作无故拖延的,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而未完成、提交或敷衍了事的;

(二)学校或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服从上级安排的;

(三)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未提交的;

(四)各部应当每周召开例会而不召开的;

(五)各部门应做好部门会议记录,不做的;

(六)工作中,未与下属联系或下属请假未上报的;

(七)抽查各干部会议情况记录时,而记录不清楚、敷衍了事的;

(八)不配合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或故意制造障碍的;

(九)部门学生干部辞职、受处分的。

本条第四款以自律部会议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在考核项目内增加3分/次:

(一)一月内值班,各种例会全勤的;

(二)学期内各种文档及时上交的;

(三)完成本职工作后,主动请求协助完成其它工作的;

(四)向学生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五)举办、协助进行活动的;

第十九条 干部考核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慎重考虑其考核结果,触犯有关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的,将依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骗考核人员的;

(二)伪造考核材料,骗取考核分数的;

(三)打击报复,压制考核人员的;

(四)违反考核程序,或者隐瞒严重错误的;

(五)由制度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文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学生会文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 保障文档的安全保管及合理利用 , 根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负责学生会文档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工作,其他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本部门文档的收集和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秘书处存档。

第三条 学生会文档是学生会工作重要的史料和凭证,具体包括开展各项工作所积累的文本、图片和声像资料等。

第四条 下列文档、材料的管理、保存适用本制度:

(一)文件类:包括上级所发的学生会活动文件,学生会举办活动的通知等;

(二)申请类:包括学生会各部门活动申请,学生社团活动申请等;

(三)计划类:包括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学生会各部年度及各项活动工作计划,学生社团年度及各项活动工作计划等;

(四)总结类:包括学生会年度工作总结,学生会各部门年度及各项活动工作总结,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总结等;

(五)学生干部档案类:包括学生会全体成员档案,学生社团负责人档案等;

(六)会议记录类:包括学生会常委会会议记录,全体干部例会会议记录,各部门每周例会会议记录等;

(七)图片类:包括学生会各项活动照片、图片等;

(八)其他类:包括学生会资产管理资料,学生社团档案,学生会外联资料及与学院学生会交流的资料等。

第五条 学生会文档管理工作须贯彻"为广大同学负责,为学生工作服务"的原则,坚决维护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保存的办法。

第六条 所有的文档资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最终资料。校学生会各部门、各院学生会在工作开展和总结过程中, 应注意上述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在一周内送到校学生会秘书处,以便尽快存档,不得拖延。

第七条 档案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文档应当文字清晰,内容明了,以A4型纸为统一规格。

对于确实不能使用原件者, 应使用复印件归档。

第八条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真实,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凡材料须经秘书处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后才能存档。

第九条 收集的零散材料必须立即进行整理、分类使之系统化并归档 , 必须保持文书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原始材料, 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如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秘书处有权返回,并交原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会文档的保存与管理关系到校学生会的整体利益。秘书处应定期(每两周一次)进行清理和检查, 如有遗失或残缺应立即汇报主席团分管主席并进行补救,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调档前,必须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 方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和复制。借阅人必须进行登记, 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未经秘书处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查阅档案,否则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文档的传递由秘书处统一负责,专人专送。

第十四条 任何人在查阅文档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文档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十五条 对按本制度应立卷归档的材料,须按规定定期向秘书处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会内部财务管理状况,保证各项财务出纳的合理性、有序性,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财务由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委会)统一管理,财委会负责管理学生会活动经费,定期向校团委和主席团汇报,定期公布财务支出状况。

财委会由三峡大学学生会全体成员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财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财委会委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四条 财务制度应当有利于财务公开化、透明化。

第五条 财务制度应当有利于培养节约意识。

第六条 统一财政,各部门无独立财政权,学生会全部收入应先纳至财务委员会,再进行分配,不得自行使用,具体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各部门举办活动前,应先提交资金预算,报财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的收入应当先由秘书处汇总,再移转至财务委员会,具体项目包括各项竞赛报名费,各项外联经费;

(三)各部门多于200元的统一采购须由财委会两名以上代表共同实施,不得自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四)200元以下,获得财委会预算审批后,可以自行采购,紧急情况下,50元以下,可以先知会财委会,再自行购买;

(五)外联签约须由两个或以上财委会代表参加,对于成功签得赞助的学生干部,可以给予经费15%的提成,外联中的实物部分不得作为经费,亦不得提成;

(六)给予学生干部的提成,应当在经费到帐一周内支付,提成应由财委会统一支付。

第七条 各部门报销帐目时须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各部门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财委会递交决算表;

(二)发票应在决算表获批准后一周内上交财委会;

(三)所有支出须坚持先报后支原则,严禁先支后报;

(四)报销时,须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发票背面应写清明细,包括时间、用途、经手人和审核人签名。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报销:

(一)举办活动,未经财委会审核资金预算的;

(二)各项活动中,不按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将收入资金先行移转至财委会的;

(三)出具非税务发票或出具餐饮、服务类发票的;

(四)超过费用报销期限的;

(五)其他不予报销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应严格按照活动资金预算使用费用。

特殊情况需超支购买的,须经财委会批准。

第十条 对财务的监督由自律部具体实施,三峡大学学生会全体成员均有权监督财务支出状况。

第十一条 在各项活动中,如有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生会民主化进程,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大学全体学生干部,学生会例会包括干部例会和部门例会。

第三条 学生会例会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本制度由主席团进行统一安排,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干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干部例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各部部长、副部长;

(二)干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主席团成员或部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干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 部门例会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部门例会由部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与人员为该部全体成员;

(二)部门例会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需要时经副部长或干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干部例会;

(三)部门例会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根据情况确定;

第七条 干部例会由自律部负责考勤,由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

第八条 对于重大问题需讨论的,如有争议,应进行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人员到会为有效会议,以参与表人员二分之一通过的表决有效。

第九条 会议前,会议负责人负责安排好会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准时出席会议, 不得提前离会。

第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按照相关规定请假,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请假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

(二)学生会干部请假必须按要求填写请假条,副部长由部长签字,部长须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副主席由主席签字并交自律部方可生效,否则作缺席处;

(三)如有特殊情况,须先向自律部口头请假,口头请假后,应当在一日内补交假条。

第十二条 开会期间要求出席者遵守会议纪律,严禁有有违规定的言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条例者,由自律部负责记录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干部礼仪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广大学生干部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峡大学学生会全体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工作期间应保持整洁的仪容仪表,具体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应保持头发、手、口、牙齿清洁无异味;

(二)男生头发要求前不遮眉、侧不掩耳、后不及领,女生有长发的要求将长发束起;

(三)应保持面部清洁,不得化浓妆;

(四)不得佩戴过多饰物或长链形饰物,不得佩戴多于一枚的戒指;

(五)保持手部清洁,女生可涂无色指甲油;

(六)服饰应大方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有充满青春活力的站姿、走姿和坐姿,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期间,不得倚靠物体,不得躺卧;

(二)男生站姿应挺胸、抬头、收腹,双肩后张,左手握拳,右手握住左手腕并置于腹部,双脚开列与肩同宽;

(三)女生站姿应挺胸、抬头、收腹,双肩后张,双手五指并拢,右手置于左手上,左脚置于右脚三分之一处,成丁字步;

(四)工作期间,应当有目标的行走,不得徘徊行走,不得奔跑;

(五)不得将物品夹于腋下,不得横穿老师或领导前排,应从其背后经过,遇到老师或领导,应当点头问好;

(六)坐下时,应双手交握于桌上,轻起轻坐,坐于椅面三分之二处,不得发出声音,起身时应将椅子推回原处,不得倚背而靠,不得抖动,双手不得摆弄物品。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有良好的服务习惯,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示方向:五指并拢,掌心向上,手背伸直,不得单指指引;

(二)递接物品:递送笔、刀等物品,应保证尖锐端朝向自己,递送有文字物品时应保证文字正面朝向对方,接受纸质材料时,应有意识的看一下,以示尊重;

(三)递送水杯:倒水时,应倒七分满,递送到对方手上,如果是热水,应提醒对方;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合理使用手机,具体要求如下:

(一)手机的正常开机时间应当为6:00-23:30,其间午休时不得关机,可能的条件下可保持全天开机;

(二)手机应随身携带,并保证在工作期间为振动状态,自见到或应当见到未接来电或短信时起,应当在五分钟之内回复,多条重复短信,回复一次即可,如遇上课,不便接电话,应当在五分钟之内短信告知;

(三)工作期间,特别是会议期间,禁止玩手机,除非紧急事件,不得在会议期间接电话;

(四)陌生来电,应注意礼貌,推荐用语“喂,您好,请问您是哪位?”。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掌握各种礼貌用语,具体要求如下:

(一)称呼:对校级及院级学生会的高年级学生干部一律用“学长”,切忌直呼姓名,对老师在任何场合都不得直呼姓名;

(二)礼貌用语:合理使用“你好”“请”“对不起”“谢谢”“稍等”“再见”“麻烦你”等礼貌用语;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不得倚靠物体;

(二)不得躺卧;

(三)不得吸烟;

(四)不得玩手机;

(五)不得吃东西(除正常的就餐);

(六)不得嬉戏;

(七)不得与人争吵。

第九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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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9: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