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的价值 |
释义 |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调整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 概念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 § 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是指对某一个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进行的判断;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不同在于:取向,维度,方法,真伪。 (1)判断的取向不同:价值判断的取向是主体,而事实判断的取向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 (2)判断的维度不同:价值判断与主体的情绪、理念有关,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事实判断尽可能做到中立、客观; (3)判断的方法不同:价值判断的方法是规范性的判断,而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的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价值判断主要是看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 种类 价值的种类主要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 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 冲突及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意义 法的价值冲突是法的价值产生以来就不可避免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法的价值冲突存在期间的永恒课题。卓泽渊教授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认识和研究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冲突的目的。法的价值冲突在法律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人们面对冲突着的法的价值,首先总是努力去寻找其冲突的原因之所在,表现为何。但是,最终必然会去寻找解决这些冲突的方式、方法、手段、途径。只有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了,我们才能说对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冲突认识和研究的意义实现了。否则,对于法的价值和法的价值冲突的认识和研究,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人类法律进步的需要。法律有其发展的过程。人类在自己的法律发展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难题。其中就不乏价值的困难与难题。这些困难和难题,如果得不到很好解决,人类在法律上的前进步伐就会因此而减缓,甚至受到阻碍。人类的法律发展总是以不断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作为过程和手段的。一次又一次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累加,就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进步的现实基础。或者是提高了法的理论水准,或者是促进了立法发展,或者是推动了法的实施进程。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人类实现法律的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中,执法官员会不断遇到数不胜数的价值冲突。如果这些冲突不被解决,法律就无法被实施。如果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执法官员出现失误,就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总之,无论是法的价值冲突不被解决或者不被很好解决,法律都同样不能转化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法律的实施都会成为问题。人类创制法律的目的显然在于实现它对社会生活的实际效用,而不是仅为人类的精神生活增加一个简单的道具。法的实现的过程,从法的价值角度,也就是一个一个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 1.主体认同方式和外在统一方式 从法的价值主体相互之间在解决冲突中的心理状态来考察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就可以概括为主体认同方式和外在统一方式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首先可能通过主体认同方式解决。法的价值主体对冲突着的法的价值产生了共同的认识,并在此共识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共同的价值决策,法的价值主体因此共识、共同决策而使法的价值冲突得以解决的方式,即是法的价值冲突的主体认同的解决方式。这种解决方式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方式。各个价值主体在其中的意愿是不受强迫的,是自主的。法的价值主体要实现认同,其途径是多样的。可能是主体自觉意识的结果,即因主体之自觉而实现的认同。可能是被其他主体的说服而达成的认同,也即是被说服的认同。这两种认同方式都是相关主体运用自己理性思维的结果。也有一种认同,我们可以称之为盲从的认同。这种认同不具有意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而是相关主体因别人(多数人、权威人物)认同,而表现出的认同态度。虽然不同形式的认同,其理性程度具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它们都能解决价值冲突。 法的有的价值冲突并不能因主体认同而获得解决,于是法的价值冲突的外在统一就成了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重要方式。所谓外在统一,是相对于主体认同而言的。它是法的价值主体面对法的价值冲突不能通过主体认同获得解决而不得已才为之的解决方式,因而也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方式。在法的价值冲突出现以后,无法通过主体认同加以解决时。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解决冲突,也可以通过下级服从上级的方式解决冲突,还可以通过强权控制的方式解决冲突。虽然它们都是外在统一的冲突解决方式,但是其层次差别是颇大的。少数服从多数可以认为是民主的方式,下级服从上级也是特定情况下的一种必要的解决方式,而强权控制的方式则有专制或者专横的嫌疑。 3.不违法方式与违法方式 如果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来看,法的价值冲突有不违法的解决方式和违法的解决方式。我们所反对的是违法的解决方式,主张的是不违法的解决方式。 法的价值冲突的不违法解决方式,是指冲突着的法的价值主体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从而解决价值冲突的方式。反之,如果冲突着的法的价值主体采取违法的方式,使冲突着的价值和价值认识统一起来,这种解决价值冲突的方式就是违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方式。是采用不违法的解决方式或是采用违法的解决方式,是与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法的价值冲突的不违法解决方式,是法的价值冲突的正常解决途径。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不论是立法还是法的实施上的价值冲突,都应当,也都可以通过不违法的方式解决。任何违法的解决方式都是不允许的。这都是从应然的意义上说的,在实际中,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国家,也同样可能出现违法的冲突解决方式。实际上,这时的民主和法治就已经被专横或非法所代替了。在专制和集权的国家里,甚至连法本身都不重要,更何况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呢?法的价值冲突或者不被理会,或者被以任性或违法的方式解决。任性或违法的解决方式常常是与专制、专横、集权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国家从专制走向民主、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也是其法的价值冲突从任性或违法走向不违法的过程。社会的法治化,必然包括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方式的法治化。 § 资料来源 1、无忧考网 2、法学.卓泽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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