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莱州市慈善总会 |
释义 | 按照《莱州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市慈善总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议。 市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并通过《莱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和《莱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在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议上,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了慈善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选了慈善总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简介莱州市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莱州市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办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救助社会困难群众,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业务范围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2、 组织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的社会救助活动,包括安老、慈孤、扶残、助学等; 3、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4、 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5、 协助政府制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宜。 创始资金募集慈善总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一届会员为永久性会员。 凡单位捐赠1万元或个人捐赠500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 单位捐赠3万元或个人捐赠3000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荣誉理事; 单位捐赠5万元或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荣誉常务理事; 单位捐赠10万元或个人捐赠3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荣誉副会长; 单位捐赠20万元或个人捐赠5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履行必要的手续,可成为荣誉会长。 专项资金募集1、 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 专项资金的最低捐赠额为2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3、 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i莱州市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i。 慈善资金捐赠者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捐赠慈善资金,由本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大额捐赠,发给捐赠证书。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5、 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 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7、 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慈善资金的使用慈善资金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按捐赠者意向使用,非定向捐赠统筹用于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社会救助项目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 凡就学困难的学生和生活贫困的家庭,因患大病、重病或遭遇意外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均可申报慈善资金救助。慈善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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