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国家设在吉林省的审判机关。接受吉林省委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审判由本级法院审理的各类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并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院历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吉林省省会长春市,1948年6月17日成立,前身为吉林省高等法院,设在吉林市;后于1949年9月6日改称吉林省人民法院;1953年随省会迁至长春市;1955年1月11日,改称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68年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军事管制,省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保卫部,人民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1月1日,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同年12月,撤销人民保卫部及其下设审判组,正式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为关俊彦、鲍廷干、王吉仁、陈东平、沈仑、姚昕、王吉仁、金健民、王洪模、谢安山、杨庆祥、蔡彰。现任院长张文显。 主要职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吉林省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复核死刑、死缓刑案件。 (四)依法审理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和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依法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 (十七)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八)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九)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能如下: 机构职能(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全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接待、档案等工作;负责史志办工作;指导法官协会工作。 (二)政治部 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负责全省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和呈报工作;协助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法院机构编制;协助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招录、补充全省法院工作人员;负责省法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新闻宣传和记功奖励工作;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综合指导处、老干部处。 (三)立案庭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或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案件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监督指导管辖地域内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和三个刑事审判庭对下指导的牵头抓总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三庭 与刑事审判第一庭按照地域划分案件管辖范围。依法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并监督指导管辖地域内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二审知识产权、企业破产和涉外、涉港、澳、台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林业审判庭 依法审理全省林区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一审案件;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判决、裁定的各类上诉案件(死刑、死缓刑刑事案件除外);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支持的由林区检察分院提出抗诉的各类二审案件(死刑、死缓刑刑事案件除外);监督、指导全省林业审判工作。 (十二)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全省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三)执行局 依法执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领导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确定执行任务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统一办理全省法院案件的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接受外省法院案件的受委托执行;协调省内和本省与外地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负责组织对全省中级法院执行机构副职领导干部的考察和任免的建议及备案;处理执行工作请示等事宜。 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处、案件监督处、综合处。 (十四)研究室 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复、答复;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负责全省法院审判改革的调研和指导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指导下级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主办和编发相关刊物;负责省法院机关图书管理;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务。 (十五)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指导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评定和呈报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技术处 负责省法院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开发、联网及管理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通讯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全省三级法院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计算机联网及通讯保障工作;负责全省三级法院计算机局域网及专线通讯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三级法院计算机网络开发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全省三级法院通讯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的有关技术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省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制定全省法院系统专项建设实施计划;负责专项经费的申报、划拨和使用监督;指导、监督全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审计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的经费计划、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 主管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全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对省法院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监督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和监督工作;批办案件的受理和督办工作;差错案件审查和卷宗评查工作;差错案件责任的区分、确认、处罚和对违反审判纪律、制度的责任人员岗位责任制处罚的建议工作;审判信息的汇总、分析、运用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 (十九)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 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拍卖行及有关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定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二十)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省法院机关党务工作;指导省法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 隶属法院下辖长春、吉林、延边、四平、通化、白城、辽源、松原、白山九个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延边、白山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分院,81个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介绍张文显,男,汉族,1951年8月28日(农历)出生,河南省南阳人,1975年11月入党,1970年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二级大法官著名法学家、现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法院地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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