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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释义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司法考试)》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编,2009年5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汇集了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

1.图书信息

书 名: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司法考试)

作 者:《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编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

ISBN: 9787562033806

开本: 16开

定价: 88.00元

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需要,根据广大应试人员的要求,我们编辑出版了这套《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

这套用书在撰写时力求反映和体现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结合实际进行了系统阐释,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在体例编排和内容安排上,为方便应试人员复习考试,本套用书根据司法考试的试卷内容范围分卷成册,共分3册。即:第一卷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另外,还编辑了《200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截止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将以本套辅导用书和现行法律法规汇编为依据,应试人员在使用本套用书时应当注意掌握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图书信息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应试版)

编者:法律考试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90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9787503688973

市场价:98.00

装帧:平装

开本:16

内容简介

【最新司考消息】汇集辅导名师智慧,借鉴高分考生经验,依托法律社雄厚专业底蕴,契合复习备考规律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应试版)》在2007、2008连续两年取得重大成功的基础上全新修订,誓将汇编类司考用书革命进行到底,让广大考生的法条复习变得更加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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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版汇编使用说明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多、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详解】本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应注意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全国人大相同。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0条将各级人大任期都一律改为5年。对这两次任期修改的变化,应加以注意。【例题】(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14题)

根据我国宪法.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几年?

A.3年B.4年

c.5年D.6年

【答案】c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

附:历次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

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

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

文摘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23条第十五条【计划经济】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7条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十七条【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9条第十八条【外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第十九条【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条【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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