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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武汉市美发美容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武汉市美发美容协会成立于1992年7月16日,是市商委及市饮食管理处及业内美发美容各企业组成的全市跨区域、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代表雷三林。

协会主要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集中反映行业呼声及要求,维护行业利益,有效的进行行业自律。充当会员单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业务上接受行业及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现有会员单位200多家,每年主办各种交流、比赛、研讨十多次,深受行业的认可,得到了政府的大力 支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武汉市美发美容协会。英文译名:WUHAN HAIR&BEAUTY ASSOCIATION,缩写:WHHB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全市从事美发美容经营、管理、教学和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侓、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武汉地区美发美容事业服务,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指导和促进会员提高美发美容技艺及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发展需要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丹水池汉堤路菜园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 (三)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搞好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组织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潮流趋势; (四)举办技艺比赛,演示以及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的展览会,组织开展行业 评比推介工作; (五)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和交往; (七)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八)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四)、行业各领域中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由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

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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