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通化市营养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通化市营养学会成立于2008年,学会是在中国营养学会会员、吉林省营养学会常务理事常学中的倡导下,由我市营养师、医疗卫生、高等院校、教育、食品业、粮食、妇幼保健、食品加工等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学会是我市营养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学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市营养及相关学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在我市大力宣传普及营养科学知识。运用营养学的基本原理指导不同人群合理膳食,通过平衡膳食、均衡营养来提高人口出生质量、促进身体健康、减少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的发生率。学会紧紧围绕着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为我市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为促进我市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为提高我市人们的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中文名称:通化市营养学会 英文译名:Tonghua Nutrition Society。缩写:TNS。 第二条 通化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通化市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通化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通化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推进公众营养改善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市委、市政府联系我市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学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市营养及相关学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遵循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挥学会的作用,在各行各业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指导人们合理膳食,纠正盲目摄入营养素的不均衡现状,努力改善我市人们的营养状况。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着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为我市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为促进我市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市人们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通化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通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地址:通化市秀泉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市民对营养科学知识的认识水平; (二)、大力宣传中国营养学会制订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引导市民科学、合理的选择食物和营养补充食品。通过平衡膳食、均衡营养来促进身体健康水平; (三)、采取培训、咨询等形式,对特殊人群的营养需要与科学饮食进行指导; (四)、指导和制订各幼儿园、学校及有公共食堂单位的营养配餐方案; (五)、参与中国营养学会倡导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组织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协调中国营养学会和吉林省营养学会有关专家,在开发我市食品产业等方面,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八)、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承办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团体的意愿。 (三)、在营养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个人会员 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及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专学历以上,从事营养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及相关工作2年以上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 与学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育、医疗、预防、生产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优先获得学会的服务。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经学会提示或通告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通化市科协审查并经通化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兼职时由理事长授权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1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通化市科协审查并经通化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告通化市科协审查并经通化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和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有关业务部门的补助。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通化市科协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通化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通化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第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通化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通化市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通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通化市科协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通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通化市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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