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评选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树立品牌意识,争创优质工程,走“质量兴业之路”,带动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结合天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是我市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麦积奖”每年由天水市建设局组织评选一次,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及奖牌(杯),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并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麦积奖”评选的工民建工程都应经法定程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经过一个雨季和一个采暖期的使用检验(一年以上)。 第五条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住宅楼、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仿古建筑。 第六条 工程建筑面积在25000m2以上设施配套齐全的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城镇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集镇市场建筑群。 第七条 参加“麦积奖”评选的市政工程应经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一年以上,包括市政道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桥梁为中型桥以上;防洪、路灯、给排水、供热工程一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环卫设施的单体建筑。 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麦积奖评选范围: 一、我市施工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外承揽的施工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 工程; 三、各类属国家保密的工程; 四、未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 五、纪念性建筑; 六、各类违章工程; 七、在市域内,但未纳入市建设管理范筹内的工程,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工程。 八、应进行工程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列入建设计划,报建手续齐全,已经投入使用并形成独立生产能力的新建工程。 第十条 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许可要求,持有《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工程。 第十一条 已经按规定组织了全面竣工验收并经验收备案的新建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麦积奖”工程的单位,应为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的主承建企业)。 第十三条 市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申报表》,经建设(使用)单位加注推荐意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加注质量核定意见后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五县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申报表》,经建设(使用)单位加注推荐意见,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加注意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注质量核定意见,并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认证,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注申报意见后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麦积奖”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申报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 三、《规划建设许可证》、《开工(施工)许可证》; 四、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五、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工程外观质量的彩照15张左右,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装入影集。 上述申报材料可提供复印件,申报单位统一袋装后报天水市建设局。 申报时间:每年12月上旬,逾期概不受理。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天水市建设局组织评委会,对符合评选范围、评选条件的工程项目,逐个进行现场复查,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七条 评委会依据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初评意见,逐项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表决产生评议结果。 第十八条 经评委会评选产生的麦积奖名单报天水市建设局行政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致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奖工程,因主承建单位施工原因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撤销工程所得荣誉,收回证书和奖牌(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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