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地区漳浦商会 |
释义 | 深圳地区漳浦商会是在政府领导下,由漳浦民间自营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本会以协调关系、联络友谊、服务会员、促进生产、繁荣经济、互相合作、交流经验、共同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务建设服务为宗旨。 商会为了加强对外宣传会员企业信息,对内宣传政府相关政策讯息,尤其着重商业经营及管理讯息,特设立深圳地区漳浦商会网站,供各方查询相关讯息,切实为会员企业服务。 商会章程深圳地区漳浦同乡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深圳地区漳浦同乡商会。 第二条本会由在深圳及周边地区的漳浦籍人员自愿结成的区域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体人员,为深圳及周边地区和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工作;为会员间的联络创造条件,促进交流,增进感情;互助互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福建省漳浦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联系会员,教育会员; (二)与深圳市及周边地区和漳浦县有关部门进行联络; (三)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他们寻求保护; (四)调解会员之间矛盾; (五)增进与家乡有关部门的联系; (六)为会员提供其他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以个人形式参加。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祖籍为漳浦或常住户口在漳浦,现在深圳及周边地区居住或工作 的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享有本会的优惠条件 (四)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人选;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态;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 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会务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连任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的运作; (二)监督财务之公正、合理化; (三)监督各会员是否违反本章程,向理事会提请会员除名;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提议弹劾或 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监督本会的集合、游行是否合乎法律程序; (六)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能辨明 是非;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者;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头脑清晰,思维敏捷,反 应快,能判定未来之动向; (四)热心会务工作,秉公无私,执法如山,律纪严明,让会员心服口 服。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3年,可以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监事长(或由监事长委托副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监事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成员、会员是否违反本章程,对违规者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监事会通过; (四)参与理事会制定制度,决定重大会务事项; (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宣读每年监督情况,宣读罢免 书及退会通知。 第三十七条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报理事会通过后产生。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1年9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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