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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
释义

发文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绍政办发(2008)65号

发布日期:2008-4-9

执行日期:2008-4-9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办法》)和《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医保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贴标准

从2008年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起,《居民医保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300元,其他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建立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部分报销制度

根据“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精神,对按《居民医保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市区定点街道(乡镇)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的,其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15%.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按报销比例即时扣减、财政定额补助医疗机构的办法。定额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商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各街道(乡镇)卫生院的具体补助额根据该医疗机构服务区域内实际参保人数和实际门诊诊治人数等情况确定。

三、调整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标准

从2008年医保年度起,按《未成年人医保办法》参保的人员,其住院医疗的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比例不再区分6周岁以上和以下档次,统一按《未成年人医保办法》规定的6周岁以上的支付标准执行。

四、调整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

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每年的缴费期调整为5月1日至6月20日。外地新生到绍兴市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就读的,其首次缴费期仍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按《居民医保办法》参保的人员和按《未成年人医保办法》参保的非在校学生(儿童),应到指定银行缴费,不再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缴费。按《未成年人医保办法》参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其缴费方式不变。

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其他事项,仍按《居民医保办法》和《未成年人医保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按《居民医保办法》连续参保的人员,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组织健康体检年份新参保的人员,也纳入当年体检范围。

按《未成年人医保办法》参保的在校学生(儿童),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具体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并实行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实施社会化运作,所需资金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市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再参加《居民医保办法》。

对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7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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