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资源节约,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乡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第四条凡我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实行市、县两级审批制度。 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应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工程,由县城乡建委组织上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由县城乡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三)县城乡建委对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第七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后,由县城乡建委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八条 申请人报请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用地等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附图、附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纸质件、电子文档); (五)初步设计对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对方案有修改时的修改情况说明; (六)节能审查合格意见; (七)审查需要提供的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其它相关资料; (八)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工程须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部分。 行政审查包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相关产业政策等内容;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等内容。 第十条 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应包括(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二)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各专业图纸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三)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勘察设计承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勘察设计周期、收费是否合理。 (四)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市、县的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是否达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颁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的技术性是否可靠,是否经济、合理; (四)是否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原则及公众利益; (五)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六)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均应进行行政审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审查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一)民用建筑工程 1、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0米以上(含30米),或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2、特殊公共建筑; 3、住宅、宿舍:9层以上(含9层)的建设工程; 4、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5、地下工程(附建式人防除外):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含25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 (二)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 1、跨度超过20米、吊车吨位超过2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 2、跨度超过12米、4层以上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三)市政公用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工程。 (四)市、县级重点建设工程。 (五)使用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对第十三条规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完成。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申请人从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选产生。 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由县城乡建委负责组建,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成员由在各专业方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时间由县城乡建委统筹安排。地点由申请人确定。 专家委员会完成技术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县城乡建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收到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县城乡建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需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作必要调整或修改的,县城乡建委应当书面征求县规划局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城乡建委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申请人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主要建筑和结构型式等方面的修改,必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施工许可核发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实行有效期制度。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未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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