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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成都邻水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成都邻水商会是由邻水籍在成都地区投资兴业的工商企业家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于2009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联(总商会)和邻水县工商联(总商会)。

成都邻水商会的组织机构由秘书处、会员部、宣传部、商务部、法务部、财务部等组成。会长办公会是商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秘书处是商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商会会长为龙腾地产集团董事长、总裁谢继明先生。

成都邻水商会现有百余家会员单位,主要涉足工业、农业、商贸、房地产、新能源、教育培训、法律服务、文化传媒、建筑建材、矿产、电子、五金家电、餐饮娱乐、医疗、通讯、拍卖典当等行业和领域。据不完全统计,会员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数量达到数十家,每年吸纳数万人就业,年产值超过100亿元。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成都邻水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由在蓉邻水籍部分企业创业者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成都、邻水经济纵横交流、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成都、服务邻水、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根本准则,接受邻水县工商联、武侯区工商联的指导、监督、管理,其业务主管部门是邻水县工商业联合会和武候区工商联。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守法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协调行业、会员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为加强邻水县与成都经贸合作提供中介服务(受理组织展销会、订货会、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会,信息交流,组织考察等)。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

(三)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树立邻水人良好形象。

(四)发扬邻水人勇于吃苦、敢于创业的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光荣传统,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为会员调解纠纷,达成共识。

(六)创办经济实体,以商养会。

(七)整合资源,兴办实体。在条件成熟和自愿的基础上,引导会员将闲置的资产,以入股方式,整合资源,新办企业,共同经营,增加收益。

(八)小船靠大船,大船靠小船。协调经济实力较强的会员企业。结对帮助那些有资金、有项目、但总体实力相对较弱的会员企业,促进项目尽快上马,少走弯路,加快发展。

(九)接受委托,代办企业。帮助那些有创业经济条件和其他优势,但不能直接经营的会员,创办和打理经济实体。

(十)承办邻水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为邻水的经济建设献计出力。

(十一)筹建慈善基金,为邻水慈善事业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在蓉邻水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和邻水企业驻蓉机构为主;

(二)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的企业和个人;

(三)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邀请在蓉工作的邻水籍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考察审核并报上级批准;

(三)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的委托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拖欠达6个月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议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二)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

(三)制定本商会的经营方针与经营策略;

(四)处理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长任期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

在作出重大决议和决定之时,或者新旧换届之际,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事前应征求、听取顾问、名誉会长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必要时可邀请他们列席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照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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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