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ChinaNationalFoodIndustryAssociation(CNFIA)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食品工业的行业组织,是由全国食品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大专院校、社团法人单位、全国食品专业组织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面向全国食品行业开展服务、协调、自律、监督工作。 协会简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成立的全国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及部分地(市)、县两级政府也相继建立了食品工业协会,形成全国性的食品行业管理网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专业化趋势,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还成立了一批食品各行业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食品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反映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发展省际间、企业间的关系与合作,在企业和政府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地发展,满足城乡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主要任务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营销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就国家食品工业发展的规划、方针和产业政策及法规等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三、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活动,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积极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创新,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团法人会员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积极稳妥地组建全国性的食品行业的专业委员会(分会),指导其开展工作。 五、收集国内外信息,分析行业动态,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办好协会主办的报纸、杂志、年鉴等刊物。 六、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及专业展览会、展示会等,促进信息交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七、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组织优秀产品的推荐及产品质量监制,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参与制定、修订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发展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办经济实体,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增强协会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领导介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会长:石秀诗 个人简介 1964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建筑工业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硅酸盐工艺系玻璃陶瓷专业毕业,大学文化,工程师。 1964年10月-1980年11月任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技术员、工程师、研究室副主任。 1980年11月-1986年06月 国家经委重工业局建材处工程师、副处长。 1986年06月-1988年05月 国务院旅游协调小组办公室副处长、处长。 1988年05月-1996年08月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副局长、局长。 1996年08月-2000年12月 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00年12月-2001年01月 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 2001年01月-2001年01月 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 2001年01月-2006年06月 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6年06月-2008年03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8年03月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工作机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现有工作机构 (一)办事机构: 办公室、信息统计部、科技部、龙头食品企业发展部、市场发展部、综合业务部。 (二)分支机构: 白酒专业委员会、啤酒专业委员会、糖果专业委员会、发酵工程专业委员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大豆及植物蛋白专业委员会、马铃薯专业委员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方便面专业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办公室。 (三)下属机构: 中国食品质量报社、中国食品工业杂志社、中国食品工业信息咨询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技术培训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年鉴编辑部、中国食品工业网。 办事机构工作职责1、办公室:承担协会文书、档案、行政事务等项工作;为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下属机构做好后勤服务。为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条件,保障协会整体工作高效有序运行;传达协会领导的指示,协助督办和反馈执行情况,做好协会的日常接待和行政事务,安排各种事务性会议,并做好记录整理成文;起草协会的事务性公文,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以协会名义发出文件、交办、运转工作;承担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编制实施年度财务计划,保证资金安全,登记、核算协会固定资产,对各办事机构做好财务指导服务,参与协会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协会的人事、劳资管理。制定协会人事聘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出人才培训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制订的人事管理制度,做好出国政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级、退休等管理和统计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做好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他代管及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信息统计部工作职责:受政府部门授权做好食品行业的统计工作,并依据行业统计数据资料对行业经济运行状况提出阶段性的分析、预测报告,定期举办食品工业经济运行发布会;密切与地方食协、分支机构的联系与信息交流;编写食品工业及重点行业的年度发展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报告、专项调研报告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建议;建立食品工业信息网络和重点食品企业的中心数据库,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努力增强信息服务功能与手段,举办各类业务活动,为企业和政府做好咨询服务;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科技部工作职责:为食品科技企业、大专院校、食品科研部门,做好食品科学技术的开发、创新、交流、推广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掌握国内外食品工业科技和食品科技密切相关的科技发展方向,供有关部门及企业决策参考;开展食品科技奖励表彰活动,设立专项资金,奖励表彰对我国食品工业科技有特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项目,以推动食品工业科技的发展,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龙头食品企业发展部工作职责:面向龙头食品企业进行服务,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政策性建议;总结龙头食品企业、食品工业强县的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我国龙头食品企业不断健康发展;对食品强县、食品园区的建设和布局,做好咨询等服务工作,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市场发展部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与举办国内、国际性的行业展览活动;收集研究分析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动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做好咨询服务;做好国际交流和外事接待工作,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综合业务部主要工作职责:做好上述各部和各专业委员会服务范围以外的综合性服务工作,主要有:做好协会会员的发展工作,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会员企业需要的各种服务工作;做好与各省、市食品工业协会、兄弟行业协会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的通联工作;根据协会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组建分支机构的建议和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同各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了解全行业的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情况,努力做好指导性的服务工作;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分支机构工作职责依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基本定位,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工作和服务范围开展工作,为提高本行业、本专业和企业的生产、质量、科技、经营水平,以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自律、诚信等方面,做好全方位服务,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下属机构工作职责依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基本定位,协会下属机构根据协会章程和本机构成立的宗旨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化管理机构还应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数据研究中心配合国家工信部对食品工业行业“两化融合”战略目标的实施,加快食品行业信息化建设。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设立“数据研究中心”,向社会各界发布和宣传食品行业权威信息,帮助食品行业的机构准确及时地掌握行业数据和产业动态,提供运营咨询,清晰投资决策。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同期在官方网站:“中国食品工业网”上推出全新的“行业经济”频道,作为“数据研究中心”的信息平台。 “数据研究中心”将以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宏观信息、行业数据、产品数据和企业数据为支撑;配合专业研究人员的分析,为广大会员单位提供准确、及时的行业数据、市场数据,以及各类分析报告。“数据研究中心”定期推出行业周报、月报;帮助会员单位随时了解和监控行业重要数据与信息,以专业的行业信息化服务为会员公司的经营规划、市场营销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主办展会2010年中国食品进出口交易暨酒与酒文化博览会 协会章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简称中国食协)。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FIA。 第二条 中国食协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食品工业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是由全国食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教育单位、全国食品专业组织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本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中国食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食协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食协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为:协助政府在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规划、方针和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向国家提出建议; (二)调查、研究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建议,协助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法措施,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总结推广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的先进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城市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协调;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和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七)开展食物与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经授权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食品工业发展。 (九)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组织产品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参与食品市场建设; (十二)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和资格审查; (十六)办好中国食协主办的报纸、杂志、通讯、年鉴等; (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八)发展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食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流通和科教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相关产业的专业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中国食协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承认并遵守中国食协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某一食品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 3、热心于行业协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中国食协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在某一食品工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或显著贡献; 3、关心并支持行业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国食协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食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食协印发的有关刊物; (四)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五)对中国食协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食协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食协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中国食协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中国食协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食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中国食协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中国食协名誉或违背中国食协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中国食协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食协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中国食协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食协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并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中国食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 中国食协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副秘书长、中国食协分支机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长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和指示; 2、研究涉及全行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或突发问题; 3、听取秘书长关于协会工作的汇报,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和进展情况; 4、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第三、五、八、九、十项职权。 5、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议定理事会第六项职权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中国食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中国食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中国食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中国食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中国食协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中国食协常务副会长为中国食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中国食协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中国食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中国食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中国食协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领导、协调副秘书长按各自的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提名中国食协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务办公会同意后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食协聘请长期关心食品工业的领导同志为中国食协名誉会长。 第三十七条 中国食协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对食品工业生产有丰富经验的领导同志,作为中国食协的顾问、专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食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中国食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中国食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中国食协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中国食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国食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中国食协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中国食协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中国食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国食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中国食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中国食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中国食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中国食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食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食协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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