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航海学会 |
释义 | 中国航海学会是由航海科技工作者及交通、海军、海洋和渔业系统中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团,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业务主管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于1988年加入国际航行学会联合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titutes of Navgation 简称IAIN),现有包括各地航海学会在内的179个团体会员和重新登记注册的近4000名个人会员。会员网络覆盖全国航海界及相关领域。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均有地区航海学会组织。 学会职能中国航海学会开展航海科技领域内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技术服务、成果鉴定,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航海学会奖学金、优秀论文、优秀期刊论文的评审和颁奖,参与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组织全国海洋船舶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技术推广、转让和产品展览,从事书刊编辑和出版、技术业务培训和再教育、史志研究、先进表彰和奖励等工作。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航海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提高航海科技水平,促进航海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接受政府部门对航海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建议中的重大决策及科技项目进行论证的委托,提出决策建议; (三)组织开展航海科技奖评审和奖励工作、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定工作、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工作; (四)开展航海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和展品展览; (五)组织相关专业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航海科学知识,推广先进航海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青少年航海科技活动; (六)组织编辑出版航海科技书刊、文集,研究与编写有关中国航海类史书; (七)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航海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航海科技工作者、航海院校上船专业的学生; (八)组织开展民间国际航海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间航海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航海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充分发挥本会在航海科技界的凝聚优势,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台地区航海科技工作者、航海科技团体及航运界的联系和学术交流,为祖国统一事业做出贡献;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一)筹集、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和基金; (十二)为航海学科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为保证航行安全以及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 学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泓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航海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航海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海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国航运经济的发展和航海事业的腾飞而努力奋斗。 机构发展中国航海学会现有海洋船舶驾驶、船舶机电、通讯导航、内河海事、内河航运开发建设、水运技术经济、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防污染、集装箱运输、航标、引航、船闸、船检、航海史研究、海运法规研究、水运管理、救助打捞、航海心理学等19个专业委员会以及《中国航海》、《航海技术》两个期刊编辑部。 中国航海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中国航海学会的领导机构设理事长(法人代表)、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学会按章程规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日常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1990年,根据中国科协的部署,地区航海学会改为隶属地方科协主管。中国航海学会与地区航海学会的直属关系转变为业务指导,地区航海学会转为中国航海学会的团体会员。 为了密切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增强凝聚力,协调发展,中国航海学会在全国学会中较早地由个人理事制转变为单位理事制。理事会的换届周期按照学会章程,除特殊情况外,为四年一次。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航海学会 (下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INSTITUTE OF NAVIGATION,简称:CIN。 第二条 本会是由航海科技工作者及交通、海军、海洋、渔业系统中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航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航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泓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航海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航海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海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会根据民主办会的原则和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航海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航海科技水平,促进航海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接受对航海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建议中的重大决策及科技项目进行论证的委托,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航海科技奖评审和奖励,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开展航海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和展品展览; (四)组织在职航海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航海科学知识,推广先进航海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青少年航海科技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航海科技书刊、文集,研究与编写有关中国航海类史书; (六)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航海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航海科技工作者、航海院校上船专业的学生; (七)组织开展国际航海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航海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充分发挥本会的有利条件,加强与港、澳、台航运界的联系,为祖国统一事业做出贡献;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筹集、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和基金; (十一)为航海学科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为保证航行安全以及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个人会员 (一)取得国家规定的航海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 (二)高等院校航海专科或大专航海专业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相当于大专毕业水平,并从事航海科技工作五年以上; (四)取得政府发给的船舶驾驶员、轮机员证书,具有高中毕业的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并从事工作五年以上; (五)与航海科技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具有本款(一)项、(二)项的学历和工作经历; (六)著名的航海技术革新家; (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其他有影响的社会人士。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须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航海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等单位和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其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理事长办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并经本会提示后1年内未能改变者,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给予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后予以除名,其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下属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八)制定内部重大的管理制度,一般性制度可由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款以外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办公室正、副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常务理事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学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的学会工作会议研究处理。此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决定应向其后召开的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如为兼职时,可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1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规定任职年龄仍须任职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4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常务理事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学会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本条前款所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提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五)主持制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 (六)在职的专职秘书长在年龄符合事业单位任职条件时,应兼任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处理办事机构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为兼职时,专职常务副秘书长经授权可履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会业务范围之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期刊编辑部,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其委员、期刊编辑部的专职负责人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聘任。专业委员会冠名时应冠全称,即:中国航海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期刊编辑部均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本会所属的期刊编辑部受本会领导,是非法人组织,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因工作需要和符合条件而需设立独立的基本银行帐户时,应征得本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二)挂靠单位的拨款。 (三)学会各组成部门的资助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补贴。 (四)中国科协对项目或课题的专项拨款。 (五)举办各种事业的收入。 (六)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以及展览等的收入。 (七)捐赠与政府资助。 (八)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学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和正常的办公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建立必要的规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人员互不兼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其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办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可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视情设名誉正、副理事长、高级顾问和荣誉理事。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主要授予曾为学会的创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作过重要贡献、且已不再担任学会现职的原学会各级领导和业内有关著名人士。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会徽为椭圆形、海蓝色底、银白色边,圆弧上方书写“中国航海学会”英文译名,中间为设计成船舶形状的英译简称,其下方为象征海洋的四条银白色线条,底部书写中国航海学会字样。文字均为银白色。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6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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