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海洋学会章程 |
释义 | 中国海洋学会章程,于2005年9月16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规定了定义,会徽,宗旨,上级领导单位,业务范围,会员制度,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规定,资产管理及使用规则,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规则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海洋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Oceanography(缩写:CSO)。本学会会徽为圆形,中间是中国海洋学会英文名称的缩写CSO,下面4条波纹;圆形象征中国海洋学界的团结合作,波纹寓意海洋。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海洋科技工作者与涉海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海洋科技工作者和涉海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海洋科技工作者及涉海单位,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为中心,努力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海洋管理和全民海洋意识的强化;促进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做贡献。本学会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大力弘扬“求实、协作、献身、创新”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学会挂靠在国家海洋局,并接受其领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的办公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开展海洋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和参加重大及重点海洋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民间与国际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海洋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海洋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交往与合作; 三、普及海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宣传海洋强国战略,增强民众的海洋意识; 四、组织海洋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海洋政策、海洋发展战略、海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海洋事务的决策咨询工作,为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五、主办海洋学术期刊和海洋科普期刊,编印制作本领域各学科出版物(含音像制品); 六、对海洋科技与经济的重大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对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海洋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学基金申请书的评审以及海洋标准的编审等有关任务; 七、坚持海洋科技创新,发展海洋高新技术,推进产业化;开展海洋科技服务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国内国际海洋展览会,推广海洋科学技术成果; 八、组织评选优秀海洋论著,表彰、奖励在海洋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推荐海洋优秀人才; 九、开展海洋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活动; 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兴办与学会宗旨相符的民办非企业实体。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组成有: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学会,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即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海洋工作者或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育、管理、军事和企业人员及海洋科技爱好者。 (二)资深会员 年龄在65岁以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10年以上会龄,并为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研究员、教授、正研级高工和管理干部。 (三)名誉会员 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以上,或年龄在65岁以上(含65岁)担任过或现任学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上的会员。 (四)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海洋专业及海洋相关专业的在校生,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的在读硕士生和博士生。 (五)港澳台地区会员 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海洋研究、教学和开发活动,具有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以上或与海洋专业有关的人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学会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涉海方面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的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公益服务、经营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军事和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由学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批并登记。 (二)资深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初审,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名誉会员 由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提名授予。 (四)学生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学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审批。 (五)港澳台地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按规定报批备案。 二、团体会员 申请单位向本学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审批。 以上会员证及相关证书由本学会统一制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1.享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科普和其他活动; 3.享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资深会员 1.享有普通会员的各项权利; 2.优惠订阅本学会的出版物。 (三)名誉会员 1.享有普通会员的各项权利; 2.优惠订阅本学会的出版物。 (四)学生会员 1.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科普和其他活动; 2.享有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减、免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会议费; 4.减、免在本学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港澳台地区会员 1.优惠得到本学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及科普活动; 3.可应邀参加本学会组织的科学考察和展览等活动。 二、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 (二)优惠获得本学会的信息资料; (三)优先享受本学会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 (四)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学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学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或以通讯方式进行)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理事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全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规模一百四十人左右。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条件 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海洋各学科领域的科技人员;热心和支持学会活动的涉海部门和行政、企业、军事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学会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本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增补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或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议事。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术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及活动家;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当秘书长为兼职时,应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其设立应先行查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通过,到民政部登记。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学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办事机构。学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本学会有较大贡献的学会领导及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本届学会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由学会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地方海洋学会受当地科协领导,本学会可进行业务联系与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单位、团体、个人资助; 四、在本学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国家海洋局负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本学会第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本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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