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议行合一 |
释义 | 议“政”合一(combination of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s 与三权分立相对,指国家机关重要工作的决议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间工作关系上的体现。 产生背景1871年成立的巴黎公社,实行直接民主,由人民群众直接选出86名代表,组成立法与行政统一的公社委员会。公社委员是按普遍、平等的原则由巴黎20个区的选民直接投票产生的。它设立相当于政府各部的10个委员会,即执行、财政、军事、司法、公安、粮食、劳动与交换、对外关系、社会服务和教育委员会,领导各行政部门,各委员会由5~8人组成,公社委员兼任各委员会委员,实行集体领导,公社制定的各种法令,各行政部门必须执行。巴黎各区选出的公社委员还领导该选区的区政府,直接执行各项法令,并监督执行的情况。巴黎公社的议政合一制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不同,它实现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公社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 历史经验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列宁在创建苏维埃国家机关时发展了议政合一的历史经验。鉴于巴黎公社只在1 个城市行使国家权力,还没有组织起全国性政权机关,列宁根据俄国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的新情况,确立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全权地位,但改变了巴黎公社时期把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合而为一的做法,从1918年起就把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分开。按照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是人民委员会。但人民委员会完全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常设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行政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之间仍然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中国特色中国人民吸取国际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建设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国家机构,就是议政合一的国家机构。 议行合一的本质不在于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机构上是否同一,而在于权力关系上是否同一。换言之,机构上同一固然是议行合一,机构上不同一但只要权力上同一依然是议行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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