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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文件归档整理规定
释义

总 则

总则

参考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2002年3月19日发布)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6号,2003年1月3日发布)等的有关精神,为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治理工程文件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治理工程档案,制定本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地质资料的管理规定不在本规定之列。

规定适用

1.1本规定所称治理工程文件,是指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象、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岩芯、标本、样品,以及治理工程等实物资料。

1.2治理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 本 规 定

基本规定

2.1 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应将治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2 在治理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2.2.1 在治理工程招标和与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对治理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2.2 收集、整理和汇总治理工程规划阶段、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股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2.2.3 组织、监督和检查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的治理工程文件的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2.2.4 收集和汇总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治理工程档案。

2.2.5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对治理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预验收认可的治理工程,不得组织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2.2.6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县(区)国土资源局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治理工程档案。

2.3 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4 治理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治理工程文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5 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对治理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治理工程验收前,应对治理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治理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3.1 对与治理工程实施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治理工程实施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3.2 治理工程资料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办法附录A的要求。

治理工程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4.1 归档的治理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4.2 治理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4.3 治理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治理工程实际情况相符合。

4.4 治理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4.5 治理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4.6 治理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4.7 治理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采用计算机出图,且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4.8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理。竣工图章示例见附录B。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腿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4.9 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4.10 不同幅面的治理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治理工程文件立卷

立卷原则和方法

5.1.1 治理工程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的立卷(或组卷),应遵循治理工程文件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5.1.2 一个治理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治理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5.1.3 立卷可采用如下方法:

(1)治理工程文件可按实施程序,划分为规划阶段文件、设计阶段文件、施工阶段文件、竣工图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5部分。

(2)工程规划阶段文件按实施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

(3)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文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等组卷。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

5.1.4 立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2)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

(3)案卷内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卷内文件排列

5.2.1 文字资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5.2.2 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5.2.3 既有文字资料又有图纸资料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资料排后。

案卷编目

5.3.1 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2)单面书写文件的页码写在右下角;双面书写文件的页码,正面写在右下角,背面写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写在右下角。

(3)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须重新编写页码。

(4)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5.3.2 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目录:卷内目录式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2)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文件编号:填写治理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

(5)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6)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7)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5.3.3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考表的式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2)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5.3.4 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本规定下列规定:

(1)封面的式样宜符合附录E的要求。

(2)封面放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

(3)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案号,资料室(或馆)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共几卷,第几卷。

(4)档案号应由项目号、分类号和案卷号组成。档案号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填写。

(5)县(区)国土资源局资料室(或馆)代号应填写国家给定的本资料室(或馆)的编号。资料室(或馆)代号由资料室(或馆)填写。

(6)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表达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题名应包括治理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资料内容。

(7)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人。

(8)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9)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是指治理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长期是指治理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治理工程的使用寿命;短期是指治理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10)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5.3.5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7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A4幅面。

案卷装订

5.4.1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装订,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5.4.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卷盒与卷夹及案卷脊背

5.5.1 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

5.5.1.1 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

5.5.1.2 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厚度一般为20~30mm。

5.5.1.3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5.5.2 案卷脊背的内容包括档号、案卷题名。式样宜符合附录F的要求。

其他

治理工程文件归档

治理工程文件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治理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文件归档范围详见附录A。文件材料的质量符合4的要求。

6.1.2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6.2 治理工程文件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 根据治理工程实施程序和治理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6.2.2 勘查、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测单位应按阶段,将各自形成的有关治理工程的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6.3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治理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6.4 治理工程档案不少于三套,一套(复制件)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由县(区)国土资源局保管,一套(复制件)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派出单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主要成果文件(复制件)上交各自的省、市主管部门,并报三峡建委办公室。

6.5 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附录A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治理工程文件验收与移交

7.1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对治理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治理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不得组织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7.2 县(区)国土资源局在进行防治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7.2.1 治理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7.2.2 治理工程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治理工程的实施和治理工程的实际状况。

7.2.3 治理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2.4 治理工程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7.2.5 治理工程文件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有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签章手续完备。

7.2.6 治理工程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7.3 建设单位在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县(区)国土资源局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治理工程档案。

7.4 停建、缓建的治理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7.5 改建、扩建和维修的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治理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治理工程档案,并在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移交。

7.6 建设单位向县(区)国土资源局资料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参考文件和标准

1.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2002年3月19日发布)

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2003年1月3日发布)

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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