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人大2008年第004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汤再旭代表: 你所提《关于要求予以解决失地和少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建议已收悉,现就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随着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建设与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长远看,部分农民失去土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城乡一体化、农村现代化发展的结果,是历史进步的体现。但从近期看,对于像我们这些仍以农为本的落后地区,政府的宏观决策和农民个体的切身利益往往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从我县的情况看,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失地农民就业难,尤其是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就业更难。当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时,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基本生活费就没来源;二是得到的补偿费偏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普遍较低;三是征地资金利用不好,农民拿到征地补偿金有的用来大兴土木,有的用来住院治病,有的用做红白喜事,青年人用来买了手机和摩托车等,都喜欢一次消费,没为长远生计考虑;四是部分部门对失地农民问题认识不足,对征地中涉及到的农民利益问题简单地看作是经济补偿问题,在征地过程中,只求征地的手续和程序合法性,无视农民正当合理要求。 对存在的现状,县政府高度重视,在经过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解决了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问题,还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研究和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特别是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来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实施保障制度改革,彻底纠正将土地征用的补偿金全部或大部分平分到户的简单化做法,全方位、多渠道建立“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和城镇低保方面重点倾斜失地农民,做到应保尽保,通过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把失地农民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保障基金,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变农民为居民,允许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村级福利。 三是搞好留地安置,给予失去部分土地的农民优先优惠政策,鼓励他们通过在剩余土地上自主创业、自谋生路,这是一种解决部分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最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 四是强化服务水平,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首先加强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学得一技之长,增强就业适应能力;其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定期为失地农民联系用人单位;再次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失地农民,全力支持失地农民再就业,想方设法引导失地农民转变旧观念,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鼓励他们走自谋职业道路,尽快完成“农民”到“居民”的角色转换,做一个新世纪合格的城镇居民。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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