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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绥阳县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公告
释义

为认真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批复》的有关精神,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中院的统一部署,现面向社会增选人民陪审员20名,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绥阳县人民法院会同绥阳县司法局进行审查(《人民陪审员推荐表》、《人民陪审员申请表》附后),并由绥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六、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绥阳县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联系部门:绥阳县人民法院政工科

联 系 人:郭 丞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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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9: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