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相违因 |
释义 | 佛教专有名词因明学用语。指因十四过中最后的四过。这四种过失都不能成立所欲树立的宗,反而成立了所反对的宗。此谓之四相违因。其陷于谬误的缘故,不是因为它阙少第二、第三的任何一相,而在于第二、第三两相并阙,结果是因全不在同品而在异品。故反足以证成与所欲立相反的宗。像这样的过因,共有四种︰(1)法自相相违过;(2)法差别相违过;(3)有法自相相违过;(4)有法差别相违过。 此中,所谓自相,是指现于言语文字的表面意义;所谓差别,是指表面意思之外立者所藏蓄的意义。前为言上所陈;后为意中所许。将这前后二项与法、有法相配,共得四项,即所谓四相违。略如下表︰ (1) ┌法 (后陈)────(言陈)自相 │ (2) 四相违─┤ │ (3) └有法(前陈)────(意许)差别 (4) (陈望道) 附︰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 立论者所举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异无或同俱异无,就成为相违因。所谓相违因,就是所举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张,如立声常,相违因恰好证明声无常。 相违本来很简单,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但那时却列出四种来,这是因为在辩论中除言陈(公开说出来的)之外,还有意许。如佛家立声无常,其实他们除想立声无常之外,还想立无我,但无我并不公开说出来。这样,在辩论中除公开的之外也还包含意许的争论,相违也就随着复杂起来。 ‘宗’有两部分︰有法与法。有法与法各有言陈与意许,从而构成四种相违。法的言陈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许是法差别。有法的言陈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许是有法差别。如下表︰ ┌自相──言陈 ┌自相──言陈 法┤ 有法┤ └差别──意许 └差别──意许 所举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违因’;如不能成立法差别,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别,就叫‘法差别相违因’。有法也是这样的。 从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认为,四相违是三十三过中最难懂的。专讲四相违的著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余种因明著述中,有近二十种是讨论四相违的。但他们还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寿也进行过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还比较合理。因为后三种相违牵涉到胜论和数论的学说,宇井在这方面有研究,帮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说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现在,对于后三种相违,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 因明术语因明四相违因之一。宗法由有法与法之二语而成,‘声’之语为有法,‘无常’之语为法。其有法与法各有意许与言陈之二者,其言陈云自相,其意许云差别,今为法之言陈,故云法自相,然立者所说之因于所立之宗法中,法之自相相违反对,谓之法自相相违因。例如所谓‘声为常,所作性故,如虚空(同喻)如瓶等(异喻)。’所作性之因不转于同品之常,而转于异品之无常,故相违法之自相之‘常,’而反生成立无常之过也。见因明入正理论。 因明学用语又作法自相相违过。因明三十三过的因十四过之一。指因明论式中,所立的因,阙因三相中第二、三相所招致的过失。亦即所立的因与宗后陈的表面意义(自相)相违,致使所欲成立的宗无法成立,因而成过。《因明入正理论》举例如下(大正32·12a)︰‘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设若声生论师对胜论师说︰‘声是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虚空,异喻如瓶等。’或者声显论师对胜论师说︰‘声是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同喻如虚空,异喻如电瓶等。’时,由于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两者皆是声无常的正因,今以之为声常的因,结果是同品全无,异品全有,如此不仅不能成立声常的宗,反而可以使声无常的宗成立,所以成为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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