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沈阳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沈阳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nstrument (缩写SAMD) .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沈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目前拥有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及理事会员单位200余家。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加强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促进我市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9号4A2 业务范围1.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2.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研究行业发展趋势,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广泛交流、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平台; 3.通过建立会员单位档案,掌握从业人员动态及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人员的相关情况,把协会办成会员和会员单位的培训基地,组织医疗器械行业内相关的人员、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促进会员单位管理水平的提升; 4.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医疗器械技术咨询、产品宣传等活动; 组织参加医疗器械产品展览、推荐和宣传活动,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5.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转让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护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帮助会员企业依法开展营销活动,协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6.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与政府部门配合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构建协会内部的信息网,公布监管动态,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8.接受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9.在协会内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诚信体系建设,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医疗器械诚信单位”评比,通报营销优劣单位,评选、表彰优秀会员。 行规公约沈阳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行规公约 一、 总则1、 《行规公约》的宗旨,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医疗器械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根本宗旨。 2、 遵守《行规公约》的范围。凡从事医疗器械行业科研、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行规公约》。 二、 行业道德1、 提高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水平,坚持执行并自觉规范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行为。 2、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行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3、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 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 5、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严格以法经营,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企业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 行规公约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2、 严格医疗器械产品科研、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和达不到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 3、 严格执行规定的产品价格、行业自律价,不得任意抬价或压价,严禁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4、 严格遵守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法规,杜绝帐外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行贿受贿行为。 5、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沈阳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nstrument (缩写SAMD) .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加强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促进我市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9号4A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 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研究行业发展趋势,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广泛交流、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平台; (三) 通过建立会员单位档案,掌握从业人员动态及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人员的相关情况,把协会办成会员和会员单位的培训基地,组织医疗器械行业内相关的人员、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促进会员单位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医疗器械技术咨询、产品宣传等活动; 组织参加医疗器械产品展览、推荐和宣传活动,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五) 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转让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护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帮助会员企业依法开展营销活动,协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六) 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 与政府部门配合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构建协会内部的信息网,公布监管动态,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八) 接受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九) 在协会内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诚信体系建设,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医疗器械诚信单位”评比,通报营销优劣单位,评选、表彰优秀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二) 提出入会申请; (三) 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关心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人; (四) 愿意接受本协会和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其指定的专职工作者审核批准; (三) 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协会内各职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协助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 进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不交回的协会可通过媒体进行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吊销产品的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回已缴纳的会费或其它费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五) 讨论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事宜; (六)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理事长,顾问的产生;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其它重大事项;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工作,听取、审批各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实施情况;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调整、增补理事; (十一) 理事会可将部分职权授权给秘书处;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本行业业务,在医疗器械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较强的能力; (三)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交由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协会常务副理事会长、秘书长; (五) 处理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或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费;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报沈阳市民政局备案核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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