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 |
释义 | § 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 § 正文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立,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全军最高的纪律检查机关。 革命战争时期,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党务委员会或政治机关管理。1949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出成立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后,军队团以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建立。1955年,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的决定,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党的监察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破坏。197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决定全军团以上各级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0年1月成立。 军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的章程,上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指示,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协助党委端正党风,维护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定、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同政治机关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处理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犯罪活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按照党内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审批下级报送的案件和承办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条件。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军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有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军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还设有常务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专职委员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书记、副书记处理日常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经过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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