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版权协会 |
释义 | 广州市版权协会(COPYRIGHT ASSOCIATION OF GUANG ZHOU),英文缩写为:CAGZ。广州市版权协会是由广州地区与版权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著作权人的纽带和桥梁,实行自律管理。 版权服务(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 作品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其他服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全市热心版权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致力于版权保护,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繁荣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版权服务广州市版权协会版权服务 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详见百度法律 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流程 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指南(广东省发证) 作品著作权登记指南(国家发证) 音像制品登记 影视作品登记 涉外作品自愿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 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须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承受”登记须知 计算机“变更或补充登记”登记须知 其他服务企业软件正版化 版权交易 时间戳TSA版权保护系统 稿酬收转服务 协会章程广州市版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版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OPYRIGHT ASSOCIATION OF GUANG ZHOU,英文缩写为:CAGZ。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广州市版权协会是由广州地区与版权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著作权人的纽带和桥梁,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热心版权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致力于版权保护,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繁荣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501-5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推广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有关版权保护的学术交流、讲座、研讨,组织版权专业培训; (二)收集、反馈版权信息,调查、举报盗版活动及事件,协助会员和有关部门开展反盗版工作,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鉴定盗版物品,为会员、司法部门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技术、资料及咨询服务; (四)推动版权集体管理,为版权代理、版权贸易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进行参观学习、考察交流、联谊沟通活动; (七)积极促进国内外同行开展横向联系,加强同国内外版权组织和著作权人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包括: 1、广州市公开的报(刊)社、电台、电视台; 2、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单位; 3、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印刷、复制和销售单位; 4、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单位; 5、音乐、戏剧、舞蹈、杂技的创作与演出单位; 6、广告的设计和传播单位; 7、工艺美术品的设计、制作与销售单位; 8、艺术建筑的设计与施工单位; 9、从事版权司法及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10、与著作权工作有关的教学、科研机构或团体。 (二)个人会员包括: 1、从事版权管理、教学、研究、司法、咨询、培训和贸易等方面工作,具有一定的版权管理经验或理论基础者; 2、关心版权事业的文学、艺术、工艺品及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设计者及出品者; 3、从事与版权事业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热心版权事业并具有一定版权知识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愿意为版权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班、技术讲座; (四)优先取得、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信息; (五)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七)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本会提供帮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撰写论文和科普文章,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积极参与筹措反盗版专用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合理原因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有关决议;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及个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以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经济实体上交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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