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商税 |
释义 | 工商税是指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税。 简介工商税是指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税。 背景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1966年四月起,根据“合并税种、简化征收”的方针,对国营企业征税探索过简化税制的办法。经过试点,国务院于1972年3月31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扩大试点,做好准备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国推行工商税,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普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原税制。1979年以后,由于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重视了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过于简化的工商税制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突出起来。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主要问题当时工商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道道征税、重复征税”。这种税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的不平,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2)流转税的税种过于单一。(3)批发环节不课税。(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不利于外企在相同条件下的竞争。因此,从1979年起,开展了各种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到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工商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税,盐税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工商税-历史根据《易·系辞下传》中说:“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史记·五帝本纪》上说:舜在继尧任氏族联盟领袖以前,曾经“耕历山,渔雷泽,陶河宾,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即不仅务过农,捕过鱼,还从事过陶器、什器等手工业和经营过商业。这表明我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手工业和商业出现了。及至夏、商两代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由于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多系官营,并不征税。而对一部分邑市的私人坐商,则只向其所住官家邸舍收取租金,也不税其所卖货物;对过往关卡的私人行商,只检查其有无违反禁令,并不税其携带的货物。后来,到了周朝,朝着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私人经营者日渐增多。相应地,已有必要由政府一方面对私人工商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种种限制,如规定:“有圭璧金璋不鬻(卖)于市,命服命车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牺牲不鬻于市,戎器不鬻于市……”等等;另一方面,开始实行对私人工商业课取税金。至于对官营工商业,则继续不予征税。由此可见,我国在夏、商两代统治的1000年左右时间里,虽有工商业,但是并不征税。只是到了周朝,才出现了早期的工商税。从那时以来,已经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了。 周朝工商税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对商旅课征的关市之赋;对矿、林、漆等土特产品课征的山泽之赋;对出售剩余物品等杂项收入课征的币余之赋。它们都由专设的机关分别负责征收。如市税的征收机关称作“廛人”,负责课征“纟次布”、“总布”等税。其中,“纟次布”是直接对商人课征的一种商铺税;“总布”则是对守斗斛铨衡者课征的一种居间牙税,为我国牙税的肇端。关税的征收机关称作“司关”,它的职责是:掌管国家的“货节”(属于进出口证的性质);检查进出关口的货物,按章征税;如发现逃税,除没收货物以外,还要处罚;遇有凶年,可免予征税。据史书所载,周朝的关税,曾推行于齐、晋、宋等一部分诸侯国家。至于山泽之赋,它的征收机关则有“角人”、“羽人”等,分别负责对齿角、羽翮等产品进行征课,税率为25%。 工商税-发展1966年四月起,根据“合并税种、简化征收”的方针,对国营企业征税探索过简化税制的办法。经过试点,国务院于1972年3月31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扩大试点,做好准备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国推行工商税,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普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原税制。1979年以后,由于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重视了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过于简化的工商税制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突出起来。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当时工商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道道征税、重复征税”。这种税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的不平,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 (2)流转税的税种过于单一。 (3)批发环节不课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不利于外企在相同条件下的竞争。因此,从1979年起,开展了各种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到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工商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税,盐税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工商税制改革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与第二步利改税同时进行的一次工商税制的全面性改革。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在批转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同时,发布了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屠宰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以及奖金税等,仍按原规定征收”。 种类划分这次税制改革是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这样,在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个税种。 上述几种税均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保留税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后来也陆续开征。这样,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税制的面貌。由原来适应产品经济的单一税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从而使中国的工商税制步入新的轨道。 特点工商税有以下特点::一是税源大、范围广。工商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在各税收入中居于首位,约占整个税收收人总额的80%以上。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凡属经营各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从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是全民、集体还是个体,不论其经营方式是固定还是临时,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城市还是农村,除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外,都要交纳工商税。二是按产品销售收入征税,收入比较稳定。由于工商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产品销售收入、纳税人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取得了收入,不论其成本高低、也不论其有无盈利,都要交纳工商税。 征收管理民国初,税收由县财政科招商承办,后来才设立地方税捐征收处,下设圣堂、船角、沙湖、东成、横陂、金鸡、大田、尖石八个分处和代征所,主管地方税征收工作。省税由省财政厅管辖,本县只设办事处,从属于开平分局。征收方法有依率计征和招商承办两种。对那些拖欠税款数额较大的铺户,常请警察局协助追缴,甚至采用封铺的手段,待交清欠税后才准启封营业。 中共地方组织和部队管辖的税站,因当时处于国民党统治时期,故实行武装征收,税款随征随解。 1950年,县设立税务局,主管征收工作,对全县工商企业采取定期定额或摊派方式征收。但这两种征收方式出现负担轻重不合理,甚至错征乱征现象,到下半年又改为分户自报营业额,民主评议,税局核定,依率计征的方法。评定营业额的方法是征管方法的一大改造,但评定的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1951年下半年,要求较大集镇的工商业者建账建票,税务机关查帐核票,算出营业额依率计征。同时,发动群众性的密报、缉私网,以后逐步推广。由于各类工商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中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征收:对帐票健全,并有可靠依据的工商业者,按帐记营业额依率计征;对一般工商业者,实行自报公议,按议定的营业额依率计征;对小商贩实行定期定额的“双定”办法征收。 1952年,在城乡建立了群众护税小组100多个,组成了强大的护税网络,还不定期进行反偷税漏税和清理欠税运动,对税额负担过重确实无力清交的,实行依法减免。由于运动中有“左”的倾向,每次都给工商业者以不同程度的挫伤,有的店铺则因此倒闭。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工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起了根本变化,税收制度也相应变革,取消民主评议营业额的方法,一律按账面记载的营业额依率计征,各纳税单位建立购货簿和统一发货票的制度。 1961年,全县建立纳税手册。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纳税登记和经营情况登记,以掌握税源,监督其纳税义务,并还实行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纳税检查、纳税鉴定等一套制度,加强了征收管理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些制度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才逐步恢复和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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