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成立于1994年(原四川省土地估价协会,98年更名为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从事土地估价管理和研究等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团体会员155个;个人会员1130人。全省具有全国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27家;全省执业的B级土地估价机构44家;准B级土地估价机构43 家;C级土地估价机构41家。 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行业的行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2、负责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年检,土地估价优秀成果奖评审,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和对外交流等工作。组织全省土地估价师报考资格审查和考前培训等相关工作事宜。 3、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拟订土地估价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有关法律、规章的论证。 4、开展土地评估信息交流,传播国内外土地评估、地价体系建设的信息和行业动态,推广先进的土地评估执业模式和行业管理经验。 5、受理关于土地评估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6、反映会员要求,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合作与争端问题,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川土估协。英文名称为Sichuan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C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四川省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维护和支持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和支持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会员和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百卉路4号。邮政编码:61007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引导土地估价组织和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遵守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根据本地特点制定行业自律性规章制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维护和支持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述,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交流土地估价经验,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 (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分; (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六)开展省内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七)编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八)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行业管理相关事务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 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协会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三)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 (四)协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七)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提出退会申请。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将(如必要)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已退会的会员可重新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协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 (六)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应在协会的会员通讯刊物上公告刊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由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须向所有常务理事书面告之。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1名常务理事提议、5名以上常务理事附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可采取集中和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由理事会向各专门委员会转授理事会认为可更妥善进行协会事务所必需或适宜的理事会权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 协会专门委员会须在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就有关事务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予以配合执行。 协会专门委员会可聘任专家委员。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限制条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秘书处人员及任免。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四川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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