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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释义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政策,经通过后组织及监督实施;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开展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各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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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