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类推制度 |
释义 | 类推制度类推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刑法原则,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渊源。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类推制度。《尚书 洪范》:“皇则受之”。皇与仿音近,应借为仿。仿在这里即为比拟的意思。则和勒的音相近,应借为勒,即为刊刻的意思。这里指将刑法的条文刊刻在竹简上。受和报是相对应的事物的两个方面,受为接受,接受后就应该有报命,所以受就报命,即为批准的意思。这里的之应借为 . 即为犯罪的意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皇则受之”即是指在刑法中确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比照类似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的,就予以批准。这应是我国刑法史上类推制度最早的起源。适用类推必须满足的条件大致为:首先,必须是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其次,适用类推是比照现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而不是凭空的捏造。 在97年修改的新刑法上,则完全废止了类推制度,而以罪刑法定的原则加以代替,新刑法在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类推制度至此彻底从我国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务中消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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