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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应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序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处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止事故灾害的扩大,减少事故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遵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和保障救援装备和器材,制定合理有效的救援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到位,全方位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预案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内发生的造成一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较大以上火灾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以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水上交通);

3、较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4、较大以上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5、较大以上煤矿和其他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较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7、其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其它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安委办,下设综合组、事故抢险救援组、卫生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和交通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各组实行组长责任制。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事故发生行业的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包保”该区域副市长。

指挥部成员: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抢险救援队伍负责人和专家技术组负责人。

指挥部及各组职责:

(一)总指挥职责

负责下达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组完成任务;协调各组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是否需发动社会力量和请求驻赤部队支援。

(二)各组职责

1、综合组职责

组长:市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责任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

职责: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确保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组;负责事故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信息报送;衔接联系遵义市应急办、遵义市安委会等上级部门,落实上级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联络各组工作;负责宣传报道的审核把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职责

组长:事故发生行业的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技术专家。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减少事故危害造成的损失;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工作。如需驻赤部队支援,要立即向总指挥报告;迅速联系调集抢险救援物资,及时开展抢险和施救工作。

3、卫生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局局长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职责:准备抢救伤员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护,确保伤员及时入院救治;调用市内医疗资源,负责事故现场消毒防疫工作;负责对遇难人员的医学死亡鉴定。

4、安全保卫和交通保障组

(1)安全保卫小组组长:市公安局局长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疏散事故现场物资和人员;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秩序和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监控事故主要责任人员。

(2)交通保障小组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赤水公路养护管理段、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

职责:确保通往事故现场道路通行,抢修救援通行道路;负责为事故现场运送物资设备和疏散人员调集车辆。

5、善后处理组职责

组长: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

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好伤亡人员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6、后勤保障组职责

组长: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确保事故现场抢险必需设备、物资、器材的供给和经费的筹措;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用水、用电等资源的供给;负责事故抢险现场通讯畅通,必要时选择使用无线通讯系统;负责抢险救援生活后勤保障。

7、事故调查组职责

组长: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安委办主要领导

成员: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职责: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受上级委托负责调查事故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五条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并进行先期处置。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本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委办。其他各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也须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委办。

(二)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委办接报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遵义市应急办和遵义市安委办,并按市政府有关领导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好先期处置。同时,市安委办和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确定。

(三)市应急办负责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救援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有关单位和各组组长。

(四)各组组长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救援命令后,须立即通知本组有关责任单位到位,并迅速开展工作。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抢险救援命令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六条 市级抢险力量进入事故现场前,市人民政府应指定距事故地点最近的乡、镇(办)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配合事故单位疏散人员及物资,开展现场抢险和救援工作。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本辖区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本级抢险机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及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紧急抢险命令后,应根据事故现场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地的抢险设备和力量情况,及时确定市级抢险机构应增援的力量。如市级增援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要求时,应及时向总指挥提出请求增援力量的意见和建议。

各组接到紧急抢险救援命令后,组长要立即通知有关责任单位组织人员和相应物资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开展工作。

各组在抢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抢险救援规程,科学施救,确保抢险人员安全。不得冒险蛮干,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章 工作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 在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现场救护与入院治疗相结合,救护与疏散以安全就近为原则。

(二)应急抢险救援经费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三)各组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调度,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四)各组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总指挥汇报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行使职权。总指挥有权临时任命各组组长和增减责任单位。

(六)各责任单位指定负责人外出时由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行使职责。

(七)在工作中须注意事故现场的保护,抢险救援中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八)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所属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并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和本部门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进行演练、修订。

(九)市有关主管部门必须随时了解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储备和管理情况,并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控和督促整改,负责有关专家的联络。

第八条 预案实施后,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指挥部的指令,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履行各自职责,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努力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对接到抢险命令后不及时赶赴现场,或不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延误抢险和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九条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类别,本预案与其它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第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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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