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 |
释义 |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是1993年由原水利、电力部物资局牵头组建的,是由水利、电力两个行业的物资、物流企业和相关单位组成的,是经国家民政部注册批准成立的行业社团组织。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简称物流协会)是在改革大潮中成长壮大的。2002年以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打破了旧的电力体制,形成了两大电网、五大发电集团、四大辅业集团的局面,实行了厂网分开和竞争机制。 协会概况水利电力体制改革使原来所属的物资部门、物流企业、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物流协会顺应水利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于2004年6月,进行了换届改选,同时成立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物资流通分会(简称物流分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机制。 物流协会(分会)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水利电力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及《章程》规定开展各项活动,遵循“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宗旨”的方针,忠实地履行“协调、自律、服务”的功能,坚持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服务,努力展现协会的生机与活力,构建面向会员单位服务的平台,以推动水利电力物资、物流企业整体进步为己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我们的贡献。 物流协会(分会)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努力发展、不断提高”的工作原则,为把协会建设成为功能服务型、管理自律型、人才复合型 、服务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现代行业组织而努力奋斗。 物流协会(分会)主要开展“技术交流、咨询服务、行业管理、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等十个方面的工作与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在物资、物流专业培训方面,已培训10000多人次;曾多次组织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出国(境)进行国际公务考察与技术交流;在书刊编辑与信息媒介服务方面,我们创办了《中国电力物流》杂志,开通了协会网站;组织制订了《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自律公约》和《电力大件运输规范》;开展了专题调研和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有效活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物流协会(分会)将以新面貌、新形式出现,以新方式、新思维开展工作,营造新氛围,开创新局面,做出新成绩,实现新跨越。 协会章程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 On Physical Distribution 缩写为CWEAP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各种经济成分的水利电力物资、物流企业及有关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及行业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及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水利电力行业物资流通业务发展,建立现代流通体系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白广路北口综合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水利电力物资企业、物流企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三) 参与制(修)订水利电力物资工作标准,开展现代化物资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 (四) 开展水利电力行业物资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 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 编辑中国水利电力物资信息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 参与水利电力行业物资、物流工作有关的资格、资质的审查,有关的机电产品、保温材料入网的工作。 (九) 组织和参与水利电力行业物资部门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物资、物流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 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水利电力物资企业、物流企业,物资、物流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其产品经认证合格的系统内外的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 在物资流通领域或物流产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五) 本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科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物流协会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如果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选举产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变动的,应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向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社团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协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专(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按照规定接受国家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物资流通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物资流通分会(简称中电联电力物流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 Materi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WC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电力物资、物流企业及有关科研、教学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及行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及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电力行业物资流通业务发展,建立现代流通体系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白广路北口综合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生产资料流通与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物资企业、物流企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三) 组织制(修)订电力物资工作标准,开展现代化物资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 (四) 开展电力行业物资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 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 编辑电力物资信息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电力行业物资、物流工作有关的资格、资质的审查,有关的机电产品、保温材料入网的工作。 (九) 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物资部门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物资、物流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电力物资企业、物流企业,物资、物流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其产品经认证合格的系统内外的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二) 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三)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四) 在物资流通领域或物流产业内有一定影响的; (五) 本分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科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物流分会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如果拒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 (三) 讨论和决定分会的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选举产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变动的,应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向分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中电联赋予的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主要用于本分会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另设、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经中电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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