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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释义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韶关市版权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监测鉴定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

(三)增加对从事出版、演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

(五)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六)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市场整顿行动,负责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五)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繁荣,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管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网络游戏服务。

(六)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保护工作及博物馆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境外落地电视频道,监管、指导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卫星电视、境外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九)负责监管出版活动,组织开展对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的行业监管,对从事出版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负责对互联网、手机、数字多媒体等非纸质媒体出版行为的监管,负责报刊社驻韶记者站和通讯社驻韶分支机构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工作,监管印刷、复制、发行业及出版物市场。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文化艺术、文化科研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统计、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及有关建议提案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社会文化科。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协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参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管理文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艺术科。

拟订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协调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文化艺术、文化科研工作;监督艺术考级活动。

(四)文化市场与产业科。

指导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动漫、文化艺术品等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及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组织协调全市性和跨地区性文化产业活动;参与管理文化会展活动;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文物科。

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管理全市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广播电视管理科。

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指导实施;指导、协调重大宣传任务;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境外落地电视频道;监管、指导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视节目设置范围;承担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指导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指导、管理广播电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管理、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的档案及数据库;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承担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八)新闻出版管理科。

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新闻出版行业和版权管理的发展规划;负责监管图书、报纸、期刊出版活动;监督出版物质量;监管新闻单位记者证及驻韶记者站、通讯社驻韶分支机构;负责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监管工作;负责对互联网、手机、数字多媒体等非纸质媒体出版行为的监管工作;指导、管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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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