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民助学金 |
释义 | 人民助学金国家用于资助在校学生学习,帮助在校学生解决生活困难的基金。 1977年12月17日中国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研究生、高等师范、体育和民族学院学生,以及中等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按100%计算。其他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其助学金的享受比例按75%计算。 1983年7月1日,教育部、财政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规定:人民助学金分为职工人民助学金和一般人民助学金。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国家职工被录取为普通学校本、专科生后,全部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学生按80%比例享受一般人民助学金。其他各类院校学生按60%比例享受一般人民助学金,对于高等学校中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水产院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业和刑警院校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加发40%以内的专业伙食补助,由学校集中掌握并保证用于这些专业学生的伙食之中。除以上形式外,人民助学金还包括给学生的奖学金;出国留学生生活费;由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员助学金;少年运动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定由中国方面负担的来华留学生生活费等。人民助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教(教育)、财政厅(局)根据具体情况拟订、颁布和实施。 批准时间1986年7月8日国务院批准将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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