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酒法 |
释义 | 中国封建时代关于酒的酿造、征税、专卖或禁酿的法令。酒法主要有3种类型:①榷酒。由官府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禁止百姓私酿和私卖;②允许民间私酿和私卖,由官府征税;③酒禁,亦称禁酒。灾荒,战乱时期粮食不足,禁止民间酿酒,以防止粮食的浪费。这3种酒法,在历代皇朝呈现着错综复杂的交替重叠状态。 拼音jiufa 汉朝时期初年禁止群饮,法律规定,3人以上无故合群饮酒,罚金四汉两。汉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因发生夏旱,下令禁止卖酒,4年后才弛禁。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开始实行榷酒酤,由官府酿酒出售,禁民间私酿。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废罢榷酤,允许民间卖酒,官府征税,而酒价限定为每升四文钱。西汉末,王莽改制,于始建国二年(公元10)恢复榷酤,连同盐、铁等其他垄断专卖措施,给民间造成很大骚扰,新莽政权也很快被农民起义所推翻。东汉时,不再实行榷酤,只是在某些灾年实行禁酒。 东汉末年,战祸绵延,饥荒严重,曹操实行酒禁,不准靡费粮食。东晋初,后赵石勒因粮食储备不丰,重法禁止酿酒,施行数年,民间无酿酒者。南北朝时,南方陈朝因国用不足,又设立榷酤之法。北周也由官府设置酒坊,以获赢利。 隋朝隋朝文帝开皇三年(583),废罢北周榷酒弊政,以示除旧布新。唐朝前期,承袭隋制,也不设酒禁。安史之乱时,饥荒严重,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和二年,实行禁酤,除光禄寺祭祀,宴请蕃客以外,暂停饮酒。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因财政拮据,令各州规定酒的生产销售额,由酒户按月纳税,官府和其他人户一律禁止酿酒出售。大历六年(771),又将酒税定为3等。唐德宗建中元年(780),罢征酒税;三年,开始实行榷酤,由官府设置酒店,收取酒利,以资助军费,每酒价定为三千文,米虽贱,亦不得少于二千文。贞元二年(786),又规定在长安禁酒,其他各地酒肆每斗酒纳榷钱一百五十文,而在淮南、河东等地区实行榷酤。唐宪宗元和六年(811),京兆府(今陕西西安市)又规定,除正酒户外,其他人户的榷酒钱随两税青苗钱均摊。唐文宗太和八年(834),罢京城榷酤,而各地榷酒钱收入达156万余贯。为了禁绝百姓私酤,当时的刑法十分严酷,甚至一人犯法,连累数家。五代时,后梁不行榷酤,允许各州府百姓私造酒。后唐天成三年(928),规定各地乡村户每亩纳钱五文,允许私自造酿酒,而州、府、县、镇和关城、草市等城市居民区,允许酒户自酿自卖,每月按买钱额向官府纳十分之二的榷酒钱,其他居民亦可酿酒自饮,但不得出售。后钱一度减免,后晋、后汉时,于各地设卖务,在按亩征收钱的同时,实行榷酤,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宋朝宋朝酒法最为繁琐。作为两税附加税的所谓沿纳之中,仍保留了钱的名目,成了榷酤以外的苛税。东京开封府(今属河南)、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市)、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市),由官府造,民间购买官酿酒。后北京大名府(今属河北)亦推行此法。各地的酒务、酒坊、酒库等,或由官府经营,或由军队经营,或由官员私人经营,或由民间向官府承买经营,一般都实行专利、划分销售区域,不得互相侵越。闽、广等地虽不实行榷酤,实际上也由当地豪民专擅酒利,官府征收酒税。凡民间私自造、酿酒或携带外地酒进入本地,都须判以苦役、徒刑甚至处死。酒课成为宋朝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全国共征收榷酒和卖铜铁钱约326万贯;至宋仁宗皇(1049~1053)年间,增加到1498万余贯,其酒利收入远远超过唐朝。由于官府横征暴敛,常出现抑配百姓酤酒、酒质低劣等弊端,酒价格也不断上涨。南宋初,因财政困窘,四川又创立隔槽法,也称槽酿法。官府酒坊设置隔槽四百所,百姓酿酒者,米一斛须纳钱三十文,以增官府赢利。后来出现亏欠,又强迫纳米之家认定每月酿酒钱额,而不再计酿米多少,造成了更深的祸害。 辽朝辽朝并非完全实行榷酤,在某些地区只征收酒税。金朝太宗天会三年(1125),正式设置榷酤官。金世宗(1161~1189在位)时,为严禁私酿,还设军巡察,允许去权要之家搜索,即使是宗室私酿,也要追究。但在某些地区,例如中都(今北京市)等地,也改收课,允许民间造酒出售。元太宗二年(1230),开始设立酒醋务,对酒和醋实行榷酤。元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又在大部分地区取消榷酤,改为对民间酿酒征税。在灾荒岁月,元朝也屡行酒禁。 明朝明朝不实行榷酤,而对酒征税,折收金、银、钱、钞,凡人户出售酒不纳税者,笞五十,没收一州酒,其中以十分之三支付告发者充赏。清朝沿袭明制,也不实行榷酤,但在灾年或缺粮区实行酒禁,造酿酒者须处以刑罚。 从中国封建时代历朝施行酒法的效果来看,征收酒税,特别是实行榷酤,乃是封建国家征敛民财的一种手段,流弊甚多,其中尤以宋代酒法最为苛酷。至于在灾年或缺粮区实行酒禁,对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还是起了一些积极作用。 古代酒禁种类约有四类,第一,为强国而禁。仪狄作酒,禹饮而甘之曰:后世必有酒亡国者。周公戒之曰:“群饮,汝勿佚,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而禹恶旨酒。”周公颁诰,严厉禁酒,唯恐民众败德伤性,损害元气,此为强国而禁酒。第二,为节约谷物而禁。酿酒需要大量谷物,东晋之时,一郡禁酒一年,就省米百万斛。(《晋书》卷九十一)刘备在益州任官时,曾因天旱而禁酒。(《三国志》卷三十八《简雍传》)节约谷物,历代禁酒,一般在灾荒之年实施俱多,史籍累见不鲜,但均为短期。因嗜酒自古成习,长期禁之,断难实行。第三为专卖而禁。《汉书·武帝传》韦唁注云:“禁民酒酿,独官酒置,如道路投木为权,独取利也。”似此非真禁酒,乃官府独自酿卖,以获其利,独占专利,可谓假禁。此前之禁,为民而禁;然武帝之禁,为利而禁,两者径渭分明。后来,两晋时朝廷实行的权酤,与汉武帝的酒酿专卖制度同为一丘之貉。可见,饮酒日盛,习俗日普,国家制度随机应变,官利本位优先,古今皆然,又岂独酒俗为然欤?但民好饮酒,禁之不绝,史籍昭然。第四,因酗酒肇事而禁。北魏文成帝太安四年,农民丰收后酗酒闹事,文成帝为此下令禁酒,诏令明言:“酿、沽饮皆斩之。”(《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实则民禁官不禁,明禁暗难禁。(摘自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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