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禁治产人 |
释义 | 禁治产人的概念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1)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 (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偶、近亲属等)提出禁治产申请; (3)须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中国民法未采用禁治产概念,但在《民法通则》第13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相当。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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