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
释义 |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0]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特岗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一)面向全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我省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我省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特岗教师聘期3年。根据设岗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申报,经县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同意,我省2010年国家特岗教师指标4289名,其中农村初中教师岗位2293名,农村小学教师岗位1996名,安排在全省38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设岗县分学科(专业)岗位需求情况详见《河北省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岗位需求表》。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原则(一)特岗教师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竞争、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教师的安排要根据各地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科、学段等因素,做到以初中为主,科学配置,发挥实效。特岗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初中和小学,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一所学校一般安排3人以上。 (三)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有机结合。为逐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教师聘用质量,招聘的特岗教师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 三、特岗教师的招聘(一)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二)特岗教师的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招聘对象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0年6月1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协议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2、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 (2)特岗教师以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应聘的大学毕业生所学专业与应聘的岗位学科要相同或相近,获得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6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报考英语教师岗位。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大学生,参加选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特岗教师的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的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岗位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岗前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特岗教师招聘具体工作按《河北省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办法》执行。 四、"特岗计划"的资金安排"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按人均年2054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特岗计划"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 特岗教师在三年聘任期内,执行设岗县公办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20540元的,高出部分由设岗县政府承担。 五、"特岗计划"的保障政策(一)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安排意见》(冀教师〔2009〕35号)精神,凡录取到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河北省2010年"硕师计划"研究生,同时应聘为特岗教师,纳入河北省2010年"特岗计划"中。 (三)设岗县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特岗教师在三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于三年服务期满后,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各设岗县在编制范围内招录教师时要优先安排特岗教师入编,工龄和教龄自当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六、特岗教师的聘后管理和服务(一)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设岗县和特岗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岗教师在聘用期内,主要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二)省教育厅将建立特岗教师信息库,加强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对设岗县"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其他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三)聘任期内,根据本人意愿,特岗教师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四)各设岗县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 本方案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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