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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南大学学生会
释义

东南大学学生会简介

东南大学学生会是东南大学党委领导和共青团东南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全体在校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一直以来学生会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相应并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全校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组织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全校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东南大学学生会宗旨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东南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是东南大学全体中国本、专科学生的自治组织。

第二条 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接受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东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帮助。

第三条 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展开活动。

第四条 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六条 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主席对外唯一代表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 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 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系,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助和促进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 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四) 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

(五) 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东南大学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委员会、执委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凡取得东南大学学籍的在东南大学学习的,所有本科和专科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 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 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代会提前或延期召开: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党委、团委、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上届常委会和执委会负责筹备。

第十五条 学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常委会和执委会组成。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团体)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团总支)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团总支)本专、科学生总数按一定比例以学生班级为单位分配。

第十七条 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九条 《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 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修改、审议并通过《东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

(四) 选举新一届学生联合会主席。

(五) 选举新一届常委会主任委员。

(六) 确认各院、系(团总支)的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常委会委员的资格。

(七) 审批新一届学生会主席提出的执委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 在学代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执委会或常委会负责答复。

(二) 对上一届执委会、常委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 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 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实行合议制,常委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委员由学代会分院、系(团总支)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由大学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但需经学代会集体审核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委员由学代会主席团在新一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并经由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每院、系(团总支)产生一名常委会委员,对所在院、系(团总支)的学生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学生会执委会干部。

第二十九条 每届常委会任期仅为一年。

第三十条 常委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新一届常委会由各院、系(团总支)分别推荐一名学生组成,并报团委、本届常委会主任委员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委员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由上一届常委会从上一届常委会或新一届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并报团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 根据执委会主席提名,决定执委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的任用。在必要时,经由常委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及常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撤销执委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的职务。

(三) 特殊情况下召集常委会扩大会议,补选执委会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 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 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任期末,负责组建新一届常委会。新一届常委会的组建工作需在新一届学生会执委会组建前完成。

(七) 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副部长的任免,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提出并经执委会主席批准,报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由新一届执委会主席提名并经常委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代会表决产生。

第三十八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常委会三分之二通过产生。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 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委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三) 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委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三节 学生联合会主席

第四十一条 学生联合会执委会主席由学生联合会主席兼任。学生联合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任期至少一年,至多年。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新一届学生联合会主席由上届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提名,经新一届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名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名单,但需学生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学生联合会主席有权直接免去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的职务,但需报常委会备案。

第四节 职能部(室)

第四十六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四十七条 各部(室)由部(室)长(主任)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十八条 各部(室)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委会备案。

第五节 干部

第五十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团总支)。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团体)

第五十二条 各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团体)是本会的中层组织,受所在院、系分团委或各团总支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分团委或各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五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班委会受所在院、系分团委或各团总支和院、系学生会、各团总支学生干部团体的双重领导,接受班主任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团体决定。

第五十六条 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班委会组成情况应提交学生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院、系学生会、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团体和班主任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大会,改选班委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定期进行优秀学生会干部和优秀班级的评选和表彰。在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实施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现任主席团

主席:孙文卓

副主席:曹旻灿

李硕

李婷

张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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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6:32:20